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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華聯針織有限公司、石獅市錦成毛衣針織有限公司、林國環、林積棟、林善炳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石獅華聯針織有限公司、石獅市錦成毛衣針織有限公司、林國環、林積棟、林善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47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石獅華聯針織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銀行承兌墊款罰息274050元;2、被告石獅市錦成毛衣針織有限公司、林善炳、林積棟、林國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18日10時0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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