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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個人有權告征地補償方案嗎?

大家都知道, 農民對自家土地只有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 土地的所有權是歸集體經濟組織而非個人所有的。 這就導致了很多農民朋友在遇到土地徵收時, 會對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權利、又該如何行使自己的這些權利存在困惑。

其中比較典型的一個問題就是, 農民個人是否有權針對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行政訴訟。 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結合最高院發佈的一則審判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解析, 幫助土地被徵收的農民朋友們解開這個困惑。

先來看案件的大致情況。

在最高院發佈的該則案例中,

當事人的廠房和宅基地房因集體土地徵收被拆除, 但在土地徵收過程中, 區政府自始至終並未依法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當事人由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確認區政府行政不作為違法。

在當事人訴訟維權過程中,

一審法院以“當事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 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上訴過程中, 二審法院以同樣的理由作出維持一審裁定的行政裁定。

但當案件進入到再審程式時, 最高院最終給出的審判結果卻徹底推翻了一、二審法院之前的審理意見, 最高院最終做出的裁定是:撤銷一、二審法院相關行政裁定, 指令該案一審法院對該案進行繼續審理。

接下來京尚拆遷律師具體為大家進行解析。

一、二審法院作出以上裁定, 依據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即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按照一、二審法院的審理思路, 區政府發佈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一行政行為是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非個人作出的, 那麼根據上述規定, 只有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或半數以上村民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提起訴訟, 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該案當事人僅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未超過起所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半數, 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故最終裁定駁回。

這一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很“合理”, 如本案一樣反應到實踐中時更是讓不少不知法、不明法的失地農民碰了釘子吃了虧。 那麼農民有權以個人名義針對自己的土地權利在徵收中受到侵害的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嗎?最高院借該審判案例對這個問題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即村農民集體所有, 相關土地權利的處置和行使, 通常由農民集體或村民小組代表行使。 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半數以上村民”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以村民集體的名義主張土地權利, 這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但這並不是農民進行權利救濟的唯一出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本文提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為例, 該方案的公告物件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體;方案公告內容及涉及集體所有的土地, 也涉及農民個人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方案公告這一行政行為的作出影響的不僅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 也包括被征地農戶個人。 因此, 被征地農戶本身屬於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 且有以個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被徵收人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以“主體不適格”為理由拒之門外的情況,有時候確實是被徵收人的方向失誤,但有時候卻是像本文提到的這一案例一樣,並不是沒有資格,只是這一資格被“藏”了起來,需要被徵收人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實戰技巧的前提下把它發掘出來。

京尚拆遷律師知道,很多被徵收人朋友在看待這些問題時會簡單地認為,地本來就是自己的,自己的權利也確實在徵收過程中受到了侵害,不顧自己意願、不給自己合理補償的就是徵收人,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都非常清楚,法院應該支持自己的維權請求。

但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中,相關法律規定處處都是細節,很多時候並不是法律規定不保護被徵收人,也不是法官刻意輕視作為弱勢方的被徵收人,而是法庭需要證據需要依據。

很多實踐案例表明,在講法、講證據的過程中,被徵收人常常會像本案一、二審過程中那樣落入似是而非的爭議陷阱,事實上這都是訴訟維權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導致的,假如被徵收無法理清思路找對方向,很容易就會因為缺乏相關知識儲備而受到打擊,產生“法律不幫助弱者”的誤解。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徵收人,如果在徵收維權過程中碰壁了,不妨嘗試著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求助,有時候成功與失敗之間,差的僅僅是一點點思路轉變而已。

被徵收人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以“主體不適格”為理由拒之門外的情況,有時候確實是被徵收人的方向失誤,但有時候卻是像本文提到的這一案例一樣,並不是沒有資格,只是這一資格被“藏”了起來,需要被徵收人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實戰技巧的前提下把它發掘出來。

京尚拆遷律師知道,很多被徵收人朋友在看待這些問題時會簡單地認為,地本來就是自己的,自己的權利也確實在徵收過程中受到了侵害,不顧自己意願、不給自己合理補償的就是徵收人,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都非常清楚,法院應該支持自己的維權請求。

但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中,相關法律規定處處都是細節,很多時候並不是法律規定不保護被徵收人,也不是法官刻意輕視作為弱勢方的被徵收人,而是法庭需要證據需要依據。

很多實踐案例表明,在講法、講證據的過程中,被徵收人常常會像本案一、二審過程中那樣落入似是而非的爭議陷阱,事實上這都是訴訟維權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導致的,假如被徵收無法理清思路找對方向,很容易就會因為缺乏相關知識儲備而受到打擊,產生“法律不幫助弱者”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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