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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西高速蔬菜貨車側翻自燃 誰來承擔16萬元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上一團自燃的火, 燒毀了一車的貨物蔬菜, 並給托運方燒出了一道法律難題:駕駛員、車主、運輸公司, 誰來為這起事故買單?

兩年前, 雅西高速上, 一輛貨車側翻並發生自燃, 車上載有的價值16萬元蔬菜全部損毀。 駕駛員小斌並非車主, 而車主又將這輛車掛靠給了運輸公司, 托運方多方索賠無果, 乾脆將三方告上法庭。

掛靠的車輛高速路上自燃

駕駛員、車主、掛靠公司均被告上法庭

2016年4月15日, 陳某與貨車駕駛員小斌簽訂《貨物運輸協議》, 約定由小斌駕駛貨車將一車蔬菜從四川省米易縣運至四川省彭州市。

第二天, 小斌駕駛該貨車途經雅西高速漢源縣九襄鎮路段時, 車輛側翻發生自燃, 致使價值16萬元的蔬菜全部損毀。

陳某無法按約定交貨, 多方索賠無果後一紙訴狀將駕駛員、貨車車主古某和該輛貨車所掛靠的物流公司三方告上法庭, 索賠16萬元。

庭審中, 陳某指出, 小斌作為物流公司的駕駛員與其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 並且合同第三條明確約定:“乙方(小斌)在運輸途中, 必須安全行駛, 若發生交通事故, 貨損、貨差、貨物丟失、腐爛等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而古某是貨車車主, 且貨車同時還掛靠在物流公司, 因此小斌、古某和物流公司應當共同承擔起賠償責任。

而物流公司則辯稱, 本案運輸合同是小斌與陳某簽訂,

並且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古某, 車輛的運營支配權和所有權歸古某所有而非物流公司所有, 小斌也不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 陳某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沒有道理。

小斌則表示, 車輛是掛靠的, 自己也不是車主。 貨車車主古某經通知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判令駕駛員賠償全部損失

因運輸合同系駕駛員以個人名義簽訂

近日, 該案在彭州法院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古某與物流公司為掛靠關係, 小斌是車輛實際駕駛人, 運輸合同系小斌個人托運方陳某直接簽訂, 其行為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 據此,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合同的相關約定, 依法判決駕駛員小斌賠償托運方人民幣16萬元。

本案承辦法官宋姍介紹,

機動車掛靠營運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 但法律上對此並沒有明確界定, 一旦掛靠車輛發生事故, 常常出現責任劃分不清的情況。

“但實際上, 掛靠關係可以理解成, 雙方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的合同關係。 ”宋法官表示, 物流公司與實際車主簽訂掛靠協定, 並允許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 等於向社會公示該公司是車輛的運輸主體, 在運營過程中, 如果實際車主以公司的名義與承運的駕駛員簽訂運輸合同, 是對公司運輸經營的代理行為, 萬一發生事故, 本應由物流公司承擔責任。 但實際車主如果沒有以公司名義簽訂運輸合同, 則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內容來分析。

宋法官表示, 本案中小斌作為實際駕駛人以自己的名義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

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 從合同的相對性來說, 本案運輸合同的實際承運人應當認定為小斌, 因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應由小斌個人承擔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名詞解釋】

合同相對性原則:指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對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除合同當事人外, 任何人不必承擔合同上的責任。

王月詩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祝浩傑

編輯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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