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1970年9月, 原告某甲因頸部增粗有腫物20年住入某醫院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 術後被診斷為結節性甲狀腺腫。 2015年5月8日, 原告第一次住入被告醫院處, 醫院於2015年5月12日為原告行雙側甲狀腺全切除、甲狀旁腺移植術, 術中見原告頸部粘連嚴重, 左側甲狀腺與食管粘連, 於左側食管氣管溝內找到喉返神經, 切除甲狀腺錐葉及雙側甲狀腺, 術中病理回報結節性甲狀腺腫。 2015年9月11日, 原告第二次住入被告處, 2015年9月16日電子喉鏡示“左側聲帶運動障礙”, 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出院, 住院14天, 出院醫囑低鹽低脂糖尿病飲食、繼續服藥治療、監測血糖血壓、定期隨診。
患方觀點
2015年5月12日, 原告因甲狀腺結節需手術治療將甲狀腺切除到被告處就醫, 進行手術治療, 在手術過程中,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其喉節一併切除, 導致術後原告無法正常發聲。 原告對此提出質疑, 被告讓原告安心靜養,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7252.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護理費4800元、營養費1200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被告醫院辯稱, 認可與原告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 醫院對原告病情診斷明確無誤, 採取的針對性醫療行為對症, 符合診療常規;原告聲音嘶啞症狀術前已存在,
專家評估
1、某醫院2015年5月12日對某甲行雙側甲狀腺全切除、甲狀旁腺移植術系在超聲、頸部CT檢查診斷為胸骨後結節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多發結節、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後之後進行, 並向患者及家屬告知了手術風險履行了告知義務, 符合診療常規;
2、某甲2015年5月11日會診行電子喉鏡見雙側聲帶開放、閉合好, 2015年5月12日在全麻下行雙側甲狀腺全切、甲狀旁腺移植術, 2015年5月13日術後第一天出現聲音嘶啞、飲水後嗆咳, 術後4個月行喉鏡檢查示左側聲帶固定于旁正中位,
3、喉返神經損傷是行甲狀腺切除術的主要併發症之一, 與手術本身難度及術者操作等均有一定因果關係,某甲1970年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5月12日的手術屬二次手術,術中見頸部粘連重,左側甲狀腺下極部分位於胸骨後方,雙側甲狀腺未見正常腺體,左側甲狀腺外側與食管粘連,即病變複雜,手術難度較大,醫方術中於食管氣管溝內找到左側喉返神經;
4、某甲2015年5月8日查頸部CT示:雙側甲狀腺體積增大,氣管受壓右移,2015年9月16日電子喉鏡示:左側聲帶運動障礙,2016年11月行CT示:左側環杓關節脫位,餘無相關檢查,不能明確其環杓關節脫位的具體時間,鑒於環杓關節脫位可因全麻下氣管插管、喉鏡檢查等引起致聲嘶或失聲,依據目前材料分析,某甲環杓關節脫位不除外為診療過程中出現的併發症。因此,某醫院在對某甲的治療中存在過失,某甲的損害後果與本身病變複雜性及醫方過失均存在因果關係,醫方過失起輕微作用。
鑒定結論:某醫院對某甲的診療存在醫療過失,該過失與某甲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承擔輕微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根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被告存在的過錯在於對原告行雙側甲狀腺全切除、甲狀旁腺移植術過程中致原告發生了作為甲狀腺切除術主要併發症之一的喉返神經損傷,但是,原告損害後果的發生系被告過錯與原告自身病變複雜性共同導致,被告過錯在其中所占比例微小,故被告僅應對此承擔輕微責任。雙方對該鑒定意見均予認可,本院亦不持異議,對此予以確認。
據此,本院認定被告某醫院存在輕微責任的診療過錯,結合具體診療情形、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等因素判定其承擔10%之責任。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本院經核定數額確定為2968.36元。
2.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12天住院期以每天100元標準計算該項訴訟請求金額。
3.關於營養費,作為一名老年人因病住院,需要加強營養,以住院12天期限計算營養費(日標準100元)。
4.關於護理費,考慮原告年逾古稀時進行手術確需一定護理,故結合原告實際護理需求,對此酌定為3000元。
5.關於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交證據,但其因病就醫勢必產生一定交通費用支出,本院結合其就醫時間、次數、路途等因素,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6.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原告年齡、所遭受實際痛苦、被告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為5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某甲醫療費296.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120元、護理費300元、交通費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0896.84元;
二、駁回原告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6元,減半收取計588元,由原告某甲負擔365元(已交納),被告某醫院負擔223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與手術本身難度及術者操作等均有一定因果關係,某甲1970年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5月12日的手術屬二次手術,術中見頸部粘連重,左側甲狀腺下極部分位於胸骨後方,雙側甲狀腺未見正常腺體,左側甲狀腺外側與食管粘連,即病變複雜,手術難度較大,醫方術中於食管氣管溝內找到左側喉返神經;4、某甲2015年5月8日查頸部CT示:雙側甲狀腺體積增大,氣管受壓右移,2015年9月16日電子喉鏡示:左側聲帶運動障礙,2016年11月行CT示:左側環杓關節脫位,餘無相關檢查,不能明確其環杓關節脫位的具體時間,鑒於環杓關節脫位可因全麻下氣管插管、喉鏡檢查等引起致聲嘶或失聲,依據目前材料分析,某甲環杓關節脫位不除外為診療過程中出現的併發症。因此,某醫院在對某甲的治療中存在過失,某甲的損害後果與本身病變複雜性及醫方過失均存在因果關係,醫方過失起輕微作用。
鑒定結論:某醫院對某甲的診療存在醫療過失,該過失與某甲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承擔輕微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根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被告存在的過錯在於對原告行雙側甲狀腺全切除、甲狀旁腺移植術過程中致原告發生了作為甲狀腺切除術主要併發症之一的喉返神經損傷,但是,原告損害後果的發生系被告過錯與原告自身病變複雜性共同導致,被告過錯在其中所占比例微小,故被告僅應對此承擔輕微責任。雙方對該鑒定意見均予認可,本院亦不持異議,對此予以確認。
據此,本院認定被告某醫院存在輕微責任的診療過錯,結合具體診療情形、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等因素判定其承擔10%之責任。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本院經核定數額確定為2968.36元。
2.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12天住院期以每天100元標準計算該項訴訟請求金額。
3.關於營養費,作為一名老年人因病住院,需要加強營養,以住院12天期限計算營養費(日標準100元)。
4.關於護理費,考慮原告年逾古稀時進行手術確需一定護理,故結合原告實際護理需求,對此酌定為3000元。
5.關於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交證據,但其因病就醫勢必產生一定交通費用支出,本院結合其就醫時間、次數、路途等因素,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6.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原告年齡、所遭受實際痛苦、被告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為5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某甲醫療費296.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120元、護理費300元、交通費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0896.84元;
二、駁回原告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6元,減半收取計588元,由原告某甲負擔365元(已交納),被告某醫院負擔223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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