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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惡手伸向男童 猥褻獲刑二年九個月

男子宋某攔截獨處放學回家的男童, 並伺機猥褻, 被公安機關抓獲。 4月10日,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 當庭宣判宋某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刑二年九個月。

被告人宋某系南通市通州區人。 法庭經審理查明, 2017年11月24日18時許, 被告人宋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學林路, 攔下放學獨自行走的一未成年男學生, 以需改造服裝為由, 讓其拉開上衣對其拍照, 隨後又以查看面料為由, 欲騙其到河邊草叢後對其實施猥褻, 因該未成年學生感覺不對勁, 便予以了拒絕。 被告人宋某欲再次攔住該未成年學生的去路, 後因其再次拒絕, 且周邊有行人路過, 被告人宋某怕被發現而未繼續進行。

隨後, 被告人宋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古沙路, 攔下放學獨自回家的又一未成年男學生, 以上述理由對其拍照後, 將其拉入南側樹林中, 騙其脫下褲子,

以手淫生殖器的方式對該未成年男學生實施猥褻, 致其生殖器勃起, 後因聽到其母親來尋找被害人而停止猥褻。

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並當庭自願認罪。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宋某猥褻兒童, 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並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宋某已經著手實行第一起猥褻兒童犯罪, 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是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自願認罪, 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遂作出前述判決。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 同性之間猥褻犯罪並不多見,

該案是該院受理的第二起男性猥褻男童案例。 由於社會、學校、家庭對男童防範性侵的宣傳教育不多, 使男童在防範性侵方面缺乏警惕性。 但男童被性侵的社會危害同樣不容忽視, 亟需社會各界給予高度關注。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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