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宋某攔截獨處放學回家的男童, 並伺機猥褻, 被公安機關抓獲。 4月10日,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 當庭宣判宋某構成猥褻兒童罪,
被告人宋某系南通市通州區人。 法庭經審理查明, 2017年11月24日18時許, 被告人宋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學林路, 攔下放學獨自行走的一未成年男學生, 以需改造服裝為由, 讓其拉開上衣對其拍照, 隨後又以查看面料為由, 欲騙其到河邊草叢後對其實施猥褻, 因該未成年學生感覺不對勁, 便予以了拒絕。 被告人宋某欲再次攔住該未成年學生的去路, 後因其再次拒絕, 且周邊有行人路過, 被告人宋某怕被發現而未繼續進行。
隨後, 被告人宋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古沙路, 攔下放學獨自回家的又一未成年男學生, 以上述理由對其拍照後, 將其拉入南側樹林中, 騙其脫下褲子,
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並當庭自願認罪。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宋某猥褻兒童, 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並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宋某已經著手實行第一起猥褻兒童犯罪, 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是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自願認罪, 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遂作出前述判決。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 同性之間猥褻犯罪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