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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立法應當建立起一套高科技發展的準則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 對於科技發展應當發揮必要的導向和規範作用。 運用法律激勵, 引導高科技的開發和運用, 使之充分造福人類。

這就要求今後的高科技立法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刺激更多的科技成果湧現;進一步簡化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授權程式, 縮短週期, 提高效率;注重完善科技資訊的公示制度, 啟迪新思維, 避免重複研究, 提高科技創新效率;加大科技成果保護力度, 利於科技人才和高科技產品、企業的脫穎而出;規範科技成果資本化、股份化, 讓智慧財產權參與入股分紅, 保障科技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拓展科技立法的廣度。

譬如, 為了適應空間技術的發展和需要, 制訂的《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就是對空間新科技產生新法律問題的解決。 加強這種立法, 就有利於和平利用外太空, 有助於促進各國人民的友好合作和社會進步, 有助於人類的安全、生存和發展, 從而為人類創造一個更加美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法律對社會與經濟發展具有干預作用, 高科技立法應當建立起一套高科技發展的準則, 有效防範高科技發展可能帶來的危害。 這要求, 今後的高科技立法要注意科技創新方向的引導, 對高科技成果保持理性的選擇和取捨;強調生態環境意識, 重視對高科技成果應用的規範, 確保一項科技成果要取得智慧財產權, 開發者須有相關技術來防範其負面影響;堅持社會效益原則,

高科技立法在致力於經濟發展的同時, 更要致力於社會的發展, 確保人類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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