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檢察科技資訊研究基地指派相關鑒定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 與公訴檢察官、公安辦案人員共同研討案情。 趙立君 攝
“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概念並不新鮮, 據瞭解, 我國現行法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中, 涉及“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條款共15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央部委規章、地方性規章中更有近90條相關規定。
而此次最高檢出臺的《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而言, 他們能夠拓展輔助檢察官辦案的類型, 即由單純的司法鑒定轉向全面的技術輔助辦案。 這是為面臨發展瓶頸的檢察技術隊伍積極轉型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規定》將檢察機關通過長期司法實踐積累的司法鑒定力量順勢導入業務辦案中, 將更好地助力檢察機關堅持法律監督憲法定位, 認真履行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法定職責。
劉品新表示, 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辦案, 是新時代促進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和落實科技強檢戰略的重要路徑。 《規定》的發佈使檢察機關未來的科學辦案能更加穩健有序地做強、做好, 充分體現出全體檢察人主動擁抱科技發展、勇敢擔當起新時代使命的積極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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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 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 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得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 被主管部門註銷鑒定資格、撤銷鑒定人登記, 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資格、近三年以內被處以停止執業處罰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內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四)以辦案人員等身份參與過本案辦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聘請檢察機關以外的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應當核實其有效身份證件和能夠證明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第五條 具備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明確專門部門, 負責建立有專門知識的人推薦名單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