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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普法|給農民工兄弟的法律大禮包

勞動創造美好

德法涵養文明

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我局積極配合全市開展

農民工法治宣傳教育日活動

給農民工兄弟們

送上一份法律大禮包!

●●●

學好幾門法

走遍天下都不怕

但●●●

部分農民工兄弟的法律意識不強

法律常識不夠

給自己帶來了不少麻煩和損失

為此

我們選取了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常識

希望對廣大農名工兄弟

有所幫助

婚姻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 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三、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被告被宣告失蹤的。

案例

王某和龔某在2002年3月登記結婚, 婚後育有一子, 現在12歲。 後由於雙方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及經濟問題發生矛盾, 夫妻感情逐漸疏遠。 王某曾於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於2014年12月30日判決不准離婚。 此後, 雙方分居, 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感情未能得到改善。 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出分家析產要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諸多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已無和好可能, 遂判決雙方離婚, 兒子隨王某生活, 龔某甲每月承擔兒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10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止;龔某的婚前財產(洗衣機、彩電)仍歸其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拆遷補償款110萬元在龔某處,

龔某應給付55萬給王某。 共有的小轎車歸龔某所有, 龔某支付王某轎車折價款4萬元。

勞動

一、 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加班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1)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

董某於2014年進入某物業公司擔任保安, 兩年後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 董某每天工作12小時, 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均有加班, 但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2016年7月董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因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內未處理結束, 故訴至法院,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23000元。

法院審查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及董某工作期間的工資條、考勤表等證據, 經核算,最終支持了董某21000餘元的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

一、 可主張的損失

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可根據實際要求賠償如下專案: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車損等。具體計算標準可諮詢專業人士。

二、誰賠償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三、交強險限額

案例

2016年9月,老何駕駛電動車與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老何受傷,兩車受損。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後老何將機動車駕駛員陸某、汽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經法院核算,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小計2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小計130000元;車損及施救費2500元。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2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為35000元,另外還有鑒定費2520元。法院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22512元,共計賠償144512元(122000+22512)。

侵權

一、特殊責任主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小孩闖禍大人擔責)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員工闖禍單位擔責)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產品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2016年9月,小陸去開車時發現自己的車頂上全是玻璃碎片,車輛損壞嚴重,仔細觀察並詢問後得知是泊車位上方的路燈砸下所致。報警後得知該路燈是某鎮綜合執法大隊所有。於是小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損、誤工費等近1萬餘元。

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該執法大隊同意一次性賠償小陸車損9000元,誤工費、交通費等500元。

民間借貸

一、 本金: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二、借期利息

沒有約定的,不能主張支付利息。

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若約定的年利率超過24%,但不足36%的,這一區間的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後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

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出款人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 逾期利息

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

1、雙未約,即借期內與逾期均未約定,出款人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張逾期利息。

2、單未約,即只約定借期內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利息。

案例

劉某訴至法院稱自己去年借給小王2萬元,小王至今未還,並提供借條予以證明。審理過程中,小王稱自己實際只拿到18000元,2000元作為利息先扣了,並提供了銀行流水,證明出具借條當天自己銀行卡上只收到劉某轉來的18000元。劉某辯稱剩下的2000元是現金給付的,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因借條中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交付的金額不一致。

法院認定本案預先扣除了利息,最終判令小王向劉某返還借款18000元。

經核算,最終支持了董某21000餘元的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

一、 可主張的損失

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可根據實際要求賠償如下專案: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車損等。具體計算標準可諮詢專業人士。

二、誰賠償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三、交強險限額

案例

2016年9月,老何駕駛電動車與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老何受傷,兩車受損。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後老何將機動車駕駛員陸某、汽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經法院核算,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小計2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小計130000元;車損及施救費2500元。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2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為35000元,另外還有鑒定費2520元。法院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22512元,共計賠償144512元(122000+22512)。

侵權

一、特殊責任主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小孩闖禍大人擔責)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員工闖禍單位擔責)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產品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2016年9月,小陸去開車時發現自己的車頂上全是玻璃碎片,車輛損壞嚴重,仔細觀察並詢問後得知是泊車位上方的路燈砸下所致。報警後得知該路燈是某鎮綜合執法大隊所有。於是小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損、誤工費等近1萬餘元。

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該執法大隊同意一次性賠償小陸車損9000元,誤工費、交通費等500元。

民間借貸

一、 本金: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二、借期利息

沒有約定的,不能主張支付利息。

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若約定的年利率超過24%,但不足36%的,這一區間的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後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

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出款人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 逾期利息

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

1、雙未約,即借期內與逾期均未約定,出款人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張逾期利息。

2、單未約,即只約定借期內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利息。

案例

劉某訴至法院稱自己去年借給小王2萬元,小王至今未還,並提供借條予以證明。審理過程中,小王稱自己實際只拿到18000元,2000元作為利息先扣了,並提供了銀行流水,證明出具借條當天自己銀行卡上只收到劉某轉來的18000元。劉某辯稱剩下的2000元是現金給付的,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因借條中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交付的金額不一致。

法院認定本案預先扣除了利息,最終判令小王向劉某返還借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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