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為充分保護和激勵我區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我區建立黨員幹部幹事創業容錯糾錯機制, 鼓勵幹部踏實做事, 一心為公, 防止幹部消極懈怠, 不敢擔當, 促使黨員幹部在犯錯後, 認真查找癥結所在, 及時發現錯誤、中止錯誤、消除影響。
那麼, 哪些情況可以容錯?比如, 在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中, 主動履職, 出現工作失誤或偏差, 但出於公心、未謀私利的;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工作中, 因缺乏經驗, 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在推動重大專案、重大工程、重點工作中,
然而, 在制度框架內, 容錯並非一味縱容, 保護也絕非庇護。 據悉, 容錯糾錯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 比如把黨員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 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 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容錯的同時也注意糾錯。 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 我區將通過加強日常監督、限期糾正錯誤、依紀依規處置等措施健全糾錯改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