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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建立黨員幹部幹事創業容錯糾錯機制

本網訊為充分保護和激勵我區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我區建立黨員幹部幹事創業容錯糾錯機制, 鼓勵幹部踏實做事, 一心為公, 防止幹部消極懈怠, 不敢擔當, 促使黨員幹部在犯錯後, 認真查找癥結所在, 及時發現錯誤、中止錯誤、消除影響。

那麼, 哪些情況可以容錯?比如, 在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中, 主動履職, 出現工作失誤或偏差, 但出於公心、未謀私利的;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工作中, 因缺乏經驗, 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在推動重大專案、重大工程、重點工作中,

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 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社會矛盾, 但未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較大安全等責任事故的;在爭取專案和資金、招商引資以及完成黨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務中, 因積極工作, 出現失誤和過失的;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 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時, 因情況緊急主動攬責涉險、擔當作為, 相機處置中出現一定失誤的;在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 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部分群眾利益, 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 在無明令禁止的情況下, 因積極開拓創新, 推進工作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等情況。

然而, 在制度框架內, 容錯並非一味縱容, 保護也絕非庇護。 據悉, 容錯糾錯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 比如把黨員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 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 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容錯的同時也注意糾錯。 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 我區將通過加強日常監督、限期糾正錯誤、依紀依規處置等措施健全糾錯改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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