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眾所周知, 房屋拆遷是國家為了社會建設需要而進行的徵收行為, 需要政府拆遷部門按照既有的程式進行, 保障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 各式各樣的非法拆遷手段卻層出不窮, 甚至一些本意是好的規定也被別有用心之人用在了非法拆遷上, 其中以“排危拆房”最為突出。 本文, 在明律師將結合法律規定為您解析此種套路中常見的違法問題。
顧名思義, “排危拆房”本意乃是為了避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失, 而現實生活中許多拆遷部門的行為卻是借“排危”之名, 行“強拆”之實。 來勢洶洶且冠冕堂皇的“拆危”背後, 是原本安居樂業卻在一夕之間就無家可歸的老百姓。 這種作為不僅讓被征拆居民寒心, 而且早已觸犯了法律。
要點一:拆遷部門無權直接委託進行危房鑒定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條之規定, 進行安全鑒定, 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
對於這個問題, 許多地方法規也有規定, 如《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 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 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 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方可繼續使用。 被拆房主如果未見到有鑒定人員現場查勘, 更沒有見到鑒定機構等的查勘記錄, 這樣得出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 又如何能夠讓人接受呢?
如果是正規的拆危行為, 緊隨其後的本應是規劃重建, 而借“排危”為名的拆遷行為卻往往將重建拋諸腦後。 例如《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需要整體拆除的單體危險房屋, 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積、原建設規模、原建築高度進行恢復性重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 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已列入了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如果該房屋要強制拆除的話也應當是由區人民政府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而政府拆遷部門無權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直接拆除。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行政機關本應帶頭守法,卻在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急於求成、慌不擇路選擇了違法手段,細細推敲之下常常是法律破綻百出。其根源就在於,政府作出此類行政行為的目的缺乏正當性,在此情況下,普通百姓如果能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維權之路就會事半功倍了。(王夢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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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已列入了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如果該房屋要強制拆除的話也應當是由區人民政府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而政府拆遷部門無權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直接拆除。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行政機關本應帶頭守法,卻在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急於求成、慌不擇路選擇了違法手段,細細推敲之下常常是法律破綻百出。其根源就在於,政府作出此類行政行為的目的缺乏正當性,在此情況下,普通百姓如果能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維權之路就會事半功倍了。(王夢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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