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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親人被司法機關帶走,咋辦!(第二十五講)

現在越來越多的未成年涉嫌犯罪, 其中多數是盜竊、故意傷害等案件, 但由於是未成年,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式與成年人也不盡相同,

筆者就此給大家做詳解。

一、未成年人犯罪辦案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 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院幫助, 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偵辦。

二、哪些屬於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此, 正常所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

在筆者代理未成年人辯護的案件中, 曾經出現過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滿十八周歲的問題, 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滿十八周歲由誰來認定, 誰說了算呢?如何做到對犯罪嫌疑未成年人最為有利呢?

筆者代理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本人並沒有身份證, 也沒有戶籍證明和出生證明, 因為該嫌疑人就在農村家裡接生的。

公安機關後來找到他同村的人出具相關的證言, 但這些同村證言也有出入, 相關日期正好在犯罪日期的前後, 怎麼辦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審查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或者審判時是否達到相應法定責任年齡, 應當根據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判斷。 證明被告人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的證據不足的, 應當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因此, 在本人代理的此案件中,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 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相關的規定也都明確要求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來擔任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責。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 具備條件的, 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尚不具備條件的, 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 或者由專人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文丨方其先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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