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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是誰損害了誰——鴻茅藥酒與損害商品聲譽罪

近日鴻茅藥酒成為熱門詞彙, 連帶而出的是“損害商品聲譽罪”這個非常生僻的罪名。

據媒體報導, 廣州的譚秦東醫生于2017年12月19日, 寫了一篇《中國神酒“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毒藥》”這個名字。 圖霍夫斯基是魏瑪共和國時期最重要的評論家, 對當時氾濫於政界、軍界和法律界的反民主潮流甚為不滿, 一再呼籲警惕國家社會主義(即納粹主義)的危害。 此人在20世紀30年代首次說出“軍人是謀殺犯”此語。 在標語左側還有另一行標語, 寫著“解甲歸田”, 另外還有一副被子彈擊中的軍人照片, 旁邊寫著“何必呢?”行為人被法院論之以德國刑法第130條族群挑撥罪和185條侮辱罪的想像競合,

依侮辱罪定罪。 行為人後提起憲法訴訟,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三法庭裁定此判決侵犯被告人的言論自由, 撤銷該判決。 憲法法院撤銷該判決的一個很重要理由就是因為這種侮辱並為針對特定的個體。

當然, 在損害商品聲譽罪中, 最值得研究的問題就是它和言論自由的關係。 我國刑法雖然對損害商品聲譽等罪採取了非常嚴格的入罪標準, 但是將此罪規定在刑法中不可避免地會引發寒蟬效應, 民眾可能會因害怕犯罪, 而閉口不言, 不敢發表任何批評意見。

這也是為什麼1999 年9月《國際反言論審查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Against Censorship)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支援下於斯里蘭卡舉行會議,

主旨在推動侵犯名譽商譽法律的革新。 會後發表一篇宣言, 敦促各國儘快取消所有侵犯名譽、商譽的刑事法律, 用民事制裁的手段來替代嚴厲的刑罰措施。

其實早在1962 年美國法律學會出臺的《模範刑法典》就主張刑事誹謗罪應當除罪化。 當前, 刑事誹謗的除罪化運動所主張的不再用刑法手段來處理侵犯名譽和商譽的行為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浪潮, 這值得我們足夠的關注。

法治的基本要義是讓權力受到約束, 願相關司法機關慎重處理譚醫生一案, 樹立民眾對法治的信心。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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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不在宏大的敘事, 而在細節的雕琢。 在“法治的細節”中, 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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