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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普及:高鐵精神病人鬧事就不用負法律責任了嗎?

作為精神病人,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就不用負法律責任了嗎?無刑事責任人犯罪是不是就不擔責?網路一片爭論之聲, 現在就給大家一一解答:

女子高鐵上用日語罵乘警、罵乘客罵了4個多小時, 經調查發現, 該乘客是精神二級殘疾。 大連市殘聯、瓦房店市殘聯以及大連市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也給予回應, 呼籲社會對精神殘疾人多多包容。

但也有網友質疑該女子是炒作, 如果精神不正常為什麼最後快到站了還能正常的道歉, 這樣在公共場合吵鬧是不是犯了尋釁滋事。 精神病人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嗎?如果被精神病人或者是無刑事責任人傷害, 找哪裡說理去?

金鉦律師有話說:

問題一:精神病人犯病犯罪, 承不承擔法律責任?

此次事件中的劉女士雖然是精神病人, 但是可以看出他並不是完全無刑事責任人, 而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作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但是這並不能成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藉口。

問題二: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了實質性的傷害, 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雖然精神病人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完全無刑事責任人, 可以從輕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 由其監護人負責人相關賠償。

問題三: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怎樣的呢?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 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 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 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 根據相關規定, 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由監護人承擔, 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

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 不足部分, 應由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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