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 面對著現實的瑣事與無奈, 婚姻生活遠沒有在婚禮上營造溫馨那般輕易, 堅守婚禮上的誓言攜手一生, 更是一件不易的事情。
一方有疾病法院該不該判離?
一般遇到這種情況, 最好的解決方式是雙方進行協商, 但是這種情況一般出現的比較少, 因為患病的一方那邊的情況比較複雜, 很少有乾淨俐落協商好的;
協商不成之後就走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夫妻感情破裂, 一般在這種對方重病的情況下, 會被劃分到這一類情況中;
但是否判決離婚, 患重病的這種案件法院一般會比普通的離婚案更慎重一些, 法院更多的會考慮照顧病重的一方的心理問題, 以及相應的護理問題;
法理與情理的兼顧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考量的是一種法理與情理的兼顧,
本案在判決中判決離婚, 並且小浩承擔5000元的護理費每月, 是對病重的小清一種在情理上的照顧。
在本案中的雙方其實都是可憐人, 無法站在當事人角度而只是用趾高氣揚的道德來指責任何一方, 都是不妥;小浩月工資兩千, 調節離婚後仍承諾給小清5000元的護理費, 他選擇了離婚, 或許站在他的角度上期待著更多的未來, 但同時也仍待給予了對小清照料的物質上的支持;在病中的小清與小浩離婚了,
婚姻這座城裡太複雜了, 不是簡單的可以用普世道德或價值觀去判定每個個案的情況, 做好情理與法理之間的協調與兼顧, 大眾看待時也多應一些理解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