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結婚四個月成植物人,一方有疾病法院該不該判離?

在婚姻生活中, 面對著現實的瑣事與無奈, 婚姻生活遠沒有在婚禮上營造溫馨那般輕易, 堅守婚禮上的誓言攜手一生, 更是一件不易的事情。

一方有疾病法院該不該判離?

一般遇到這種情況, 最好的解決方式是雙方進行協商, 但是這種情況一般出現的比較少, 因為患病的一方那邊的情況比較複雜, 很少有乾淨俐落協商好的;

協商不成之後就走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夫妻感情破裂, 一般在這種對方重病的情況下, 會被劃分到這一類情況中;

但是否判決離婚, 患重病的這種案件法院一般會比普通的離婚案更慎重一些, 法院更多的會考慮照顧病重的一方的心理問題, 以及相應的護理問題;

法理與情理的兼顧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考量的是一種法理與情理的兼顧,

拋開我們在道德上比較支持的一種不離不棄的照顧的觀念, 本案中的小浩選擇兩次進行訴訟, 說明夫妻雙方維繫的感情確實不在, 感情生活是維繫婚姻的基礎紐帶, 如若感情破裂, 將兩方強硬的拉扯在一起, 也不是一種好的選擇;

本案在判決中判決離婚, 並且小浩承擔5000元的護理費每月, 是對病重的小清一種在情理上的照顧。

在本案中的雙方其實都是可憐人, 無法站在當事人角度而只是用趾高氣揚的道德來指責任何一方, 都是不妥;小浩月工資兩千, 調節離婚後仍承諾給小清5000元的護理費, 他選擇了離婚, 或許站在他的角度上期待著更多的未來, 但同時也仍待給予了對小清照料的物質上的支持;在病中的小清與小浩離婚了,

如果她在意識上恢復了感知, 會不會在心理上也對相戀四年的小浩有些許遺憾, 沒有陪著她走到最後。

婚姻這座城裡太複雜了, 不是簡單的可以用普世道德或價值觀去判定每個個案的情況, 做好情理與法理之間的協調與兼顧, 大眾看待時也多應一些理解與尊重。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