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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安全生產事故中有過失 4類情形一律追刑責

17日, 重慶市安監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一季度全市安全生產情況。 記者從會上獲悉, 日前, 重慶市安監局聯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印發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 這一制度的建立, 意味著在4類情形下, 凡是因違反國家規定而導致一定程度事故的人員, 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季度, 全市共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164起、死亡173人, 同比減少23起、減少死亡31人, 分別下降12.3%、15.2%。 ”重慶市安監局新聞發言人何建平透露, 其中較大事故2起、死亡6人, 同比減少2起、減少死亡7人, 分別下降50%、53.8%,

未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雖然形勢向好, 但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很嚴峻。 ”重慶市安監局政策法規處陳高楊介紹, 目前, 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 部分主要負責人、管理人意識淡薄, 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缺乏敬畏的情況依舊很突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有三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陳高楊說, 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尚可, 但是刑事責任追究力度不夠, 對責任人員未起到震懾作用, 在具體的責任追究的過程中往往也出現“國企不怕罰款、民企不怕處分”的怪現狀。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 因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導致死亡一人、重傷三人、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以上的, 都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陳高楊表示, 但由於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部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過程中, 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民事賠償後只進行了行政處罰而沒有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陳高楊說, 此次重慶印發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 對制度進行了建立和規範。 這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重慶市違反國家規定因而導致事故的人員, 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工作人員, 不管是單位負責人還是一線工人, 除了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 還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不再是“花錢買平安”“花錢了事”。

大致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一線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企業管理人員或者相關負責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三、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四、其他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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