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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虎丘法院對虛假陳述開出5萬“罰單”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針對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虛假陳述的行為, 法院對其開出了5萬元“罰單”。 這也是該院針對虛假陳述開出的首張罰單。

趁被告缺席時虛假陳述

2017年6月中旬, 阿偉一紙訴狀將阿兵告上法院, 稱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萬元, 說好借期1個月, 逾期按總額20%承擔違約金。 隨後阿兵不僅分文未還, 還失去聯繫。 故阿偉請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4萬元及違約金6800元。

“立案後, 被告一直聯繫不上, 無法送達;而原告本人也不願露面, 幾番都是律師到庭參與訴訟。

據承辦法官介紹, 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談話的過程中, 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 他按照阿偉所述向法庭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萬元, 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網上下載的, 並未約定利息, 但雙方口頭約定一個月1分利。 被告借款後, 迄今一分錢都沒有還過。 ”

後經法院調查發現, 在訴訟期間, 被告阿兵被關押於戒毒所進行強制隔離戒毒。 法院遂依法向其進行了送達。 與此同時, 承辦法官還調查發現, 原、被告在法院系統記憶體在關聯案件。

“幾乎在同一時間, 與阿偉均處姑蘇區住所的謝某, 也將阿兵告上法院, 同樣由律師王某代理, 只不過謝某是向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隨後, 承辦法官調閱謝某作為原告的案件庭審筆錄發現,

謝某與阿兵均確認:二人是通過阿偉介紹認識, 因阿兵還不上阿偉的錢, 阿偉遂介紹其向謝某借款3.8萬元, 拿到錢當天, 阿兵就直接歸還了阿偉3萬元。

庭審公放電話終露馬腳

根據上述掌握的情況, 法院於2017年10月25日再次進行談話, 原告阿偉到庭, 並簽署了誠信訴訟承諾書。 他一再表明:“謝某是我介紹給阿兵的, 但他們借錢的過程我不在, 阿兵向謝某借款後也一分錢都沒有還給我。 ”

在承辦法官反復向其釋明虛假陳述需承擔不利後果的情況下, 阿偉仍堅決否認阿兵曾經歸還過3萬元欠款。

對於法官的問題, 阿偉還感到不理解。 他說:“阿兵是吸毒的, 外面欠了很多錢, 為什麼你們要向著他。 ”

而當法官再次向他釋明,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 訴訟雙方均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應當如實陳述事實。 阿偉還是一口咬定:“一分錢都沒有還過。 ”

2018年1月15日, 虎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阿兵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阿偉並未露面, 由王某到庭。

庭審過程中, 被告阿兵辯稱, “2016年8月24日, 原告借款當天轉帳給我3.4萬元, 但是幾分鐘後, 我就通過手機轉帳將利息支付給了跟原告一起來的人, 一共9000元。 2016年12月12日, 為了還他的借款本金, 原告介紹謝某給我認識, 謝某借給我3.8萬元現金, 我直接給了原告3萬元。 我向謝某借錢的時候, 原告從始至終一直在邊上。 ”

聽取被告答辯期間, 王某當庭撥通阿偉的電話, 並全程進行公放, 經與阿偉核實後, 王某最終向法庭確認:被告向原告借款3.4萬元,

借款當天, 原告轉帳給被告3.4萬元, 但隨即被告轉帳回原告的朋友, 共支付了9000元, 實際出借的本金是2.5萬元;且向謝某借款後, 被告又隨即支付了原告3萬元。

法院:簽署承諾書仍作虛假陳述, 罰!

法院認為,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訴訟當事人及參加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真實證據, 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和法律責任。

本案中, 原告阿偉實際出借給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萬元。 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中並未書面約定利息, 但原、被告陳述口頭約定有高額利息已超過法定年息24%的標準, 應當依法調整以法定年息24%標準計算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歸還原告阿偉3萬元時,

被告已清償完畢借款本金2.5萬元及相應法定利息。 故判決駁回原告阿偉的訴訟請求。

與此同時, 針對審理過程中, 原告阿偉簽署承諾書後, 在庭審中多次向法庭虛假陳述、不誠信訴訟的行為, 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罰款決定書送達後, 阿偉申請覆議, 後經蘇州中院審查認為, 虎丘法院罰款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 並無不當, 決定駁回覆議申請, 維持原決定。

■連線法官■

以往在訴訟中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較少, 但近年來該類情形有明顯上升的趨勢。 尤其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勞動爭議案件中, 為獲得不當利益, 虛假訴訟、虛假陳述高發、頻發。 針對上述情況, 法院採取當事人簽署承諾書的形式, 對誠信訴訟、如實陳述等內容進行告知,讓當事人作出書面承諾。一旦發現虛假陳述情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尤其應當遵守誠信。案件審理中故意作虛假陳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有損司法權威。

此外,法官還提醒,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及時全面提供證據,這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防範虛假訴訟、虛假陳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對誠信訴訟、如實陳述等內容進行告知,讓當事人作出書面承諾。一旦發現虛假陳述情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尤其應當遵守誠信。案件審理中故意作虛假陳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有損司法權威。

此外,法官還提醒,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及時全面提供證據,這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防範虛假訴訟、虛假陳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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