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送貨不妨契約化
快遞送貨是否要求上門, 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這個規定突出了“約定”兩個字, 其實也說明了快遞是合同服務的本質, 允許服務關係雙方根據實際靈活掌握, 形成契合, 而非簡單的一刀切。
求得快遞送貨效率與使用者便利最大公約數的方式, 莫過是布點設立代收點或者像郵箱一樣的專用貨櫃,
基於快遞合同服務的性質, 調和快遞送哪兒的矛盾, 最優的選擇其實還是契約化, 通過規則認同和選擇確認, 在投送前達成一致, 避免爭議。 如, 快件在送達最後一個環節, 由收件人決定收件在家門口還是在配送櫃或者其他地點。 甚至快遞企業還可設計送達服務差別化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