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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陷套路貸:借2300兩個月滾成十萬,比高利貸更狠

在經歷無數次心理鬥爭之後, 張歡也是一名在校大學生, 因為錢不夠開銷, 他在微信上找人借款1000元, 同樣被“套路”, 借款很快就翻到2萬多元。 隨著借款逾期, 張凱無法償還, 每天數十名個電話轟炸他和家人, 後來家人幫他還了2萬元, 但還有幾千元沒有還清。 但是, 這些催款人並不甘休, 將他的照片PS成色情照, 發給他通訊錄的所有好友。 之後, 他和家人不堪其擾, 到西昌市公安局報案。

“從西昌市目前的報警情況來看, 受害者多為女性, 半數是在校大學生, 幾乎都是在微信上借款。 ”民警馬永超介紹, 從目前偵查的情況來看,

女性將此類事件告訴家人及朋友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容易被“套路”;而在校大學生因為經濟能力較弱, 缺乏正確的消費觀念, 有的人還有攀比心理, 還款能力差也容易被套路, 因此他們都成了“套路貸”的重點對象。 總的來說, 借款的人經濟實力都不強, 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 到期基本無法還清借款, 最終陷入層層圈套。

為啥上當:

“只享受花錢, 不考慮後果”

成都商報記者調查發現, 不法分子利用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和不想讓家人知道的特點, 以民間借貸為幌子, 充分利用了貸款大學生的虛榮心, 以“行業規矩”“借一押一”“借一押二”等各種名目為由,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虛高借款合同”等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債務合同,

非法獲取“手續費”“管理費”等名目繁多的金錢利益, 過程中採取“肆意認定違約”“貸款平賬清帳”等方式, 達到非法索取巨額金錢的目的。

“很多年輕人有攀比心理, 也比較愛慕虛榮, 再加上消費觀念比較超前, 只顧著享受花錢帶來的快感, 沒考慮到後果。 等到還不上錢了, 才後悔不已。 ”一受騙大學生說道, 在物質誘惑和對錢的渴望面前迷失了自我, “當身邊的同學們拿著最新的蘋果手機, 只有我一個還是前幾年款的安卓手機, 感覺怪怪的。 ”因此, 想到了用這樣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求。

張歡表示很後悔, 家人準備幫她將正規網貸平臺上的貸款還清, 拒還“套路貸”欠下的錢, 而她打算畢業後考一名教師, 好好工作和生活。

當地警方:

將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嚴厲打擊

目前, 西昌市公安局已經在網上發佈了“套路貸”專門警情通報, 西昌市公安局還指派民警到各大中學校宣傳, 提醒廣大學生及市民防騙。 針對西昌發生的多起“套路貸”, 西昌警方表示, 將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對各種形式的“套路貸”進行嚴厲打擊。

“‘套路貸’與高利貸不同, 比高利貸危害更大, 套路更深。 ”民警馬永超介紹, “套路貸”屬於一種詐騙行為, 是非法侵佔公民的財產, 與高利貸等有本質的區別, 是一種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新型犯罪。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西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楊彪表示:最關鍵的還是大學生要提升責任意識、信用意識和理性消費意識, 自覺抵制各種非理性消費的誘惑, 加強金融知識與法律知識的學習, 避免因借貸問題遭人詐騙。 若確實遭遇了“套路貸”, 應該告知家長、老師等, 並及時報警, 保存好相關證據提供給公安機關, 減少自身財產損失。 如遇有上門索“債”者, 請立即報警。

律師說法:

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套路貸”案件涉案人員眾多、犯罪環節多、法律適用難, 辦理時存在取證難等諸多難點。 不過, 隨著網貸平臺全面整治的展開, 全國多地也開始了“套路貸”的專項治理。

“遏制‘套路貸’要事後打擊,

更要事前防範, 防範重於打擊, 這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認為, 一方面相關部門要負起責任依法嚴格監管, 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堅決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高校應擔負起安全防範教育責任, 可開展針對“套路貸”的普法講座, 提高學生對不法侵害的辨別能力和自我防範意識, 並對受害學生開展心理疏導;家長也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溝通, 引導學生形成正確健康的消費觀。

張天鴻律師表示, 因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中央及國家各司法部門對此類案件提高了重視程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已於2018年1月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第20條也專門對“套路貸”進行了規定: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定”“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定”“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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