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鴻茅藥酒”案的輿論爭議應止于法理

連日來, 廣州執業醫師譚某發帖吐槽鴻茅藥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引發關注。 廣州醫生譚某曾在去年12月19日在網上發了一篇帖子, 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 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 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 並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 今年1月10日, 譚某因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25日, 譚某被檢方批准逮捕。 4月15日, 案件已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彙報, 查閱了案卷材料。

經研究認為, 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這起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 主要是因為這起案件涉及醫學領域的爭議, 涉及法學領域的爭議, 還涉及商業領域的爭議, 爭議的範圍廣、衝突大。 這起案件的背後還有個特殊背景, 據近日媒體報導, 記者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檔, 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 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 違法次數達2630次, 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根據公佈的逮捕通知書顯示譚某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 這項罪名不僅對普通群眾而言比較冷僻, 就是常年辦案的刑警及法官也有陌生感。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搜索, 該網站共有跨度22年的刑事裁判文書超過620萬份, 涉及損害商品聲譽罪的裁判文書僅有3份, 基本是因為糾紛或商業競爭引發。 這個罪名之所以極少被使用, 主要就是因為刑法界定較為嚴格, 且證據搜集難度也較大。

刑法中規定損害商品聲譽罪, 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從刑法規定能夠看出, 觸犯這項罪名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言論必須是捏造的虛偽事實, 如果是實事求是地客觀評說某類商品顯然就不符合定罪條件;其二是即便言論是捏造的虛偽事實也要能證明言論散佈與損害或其他嚴重情節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這種因果關係成立要有符合刑事證據規則的完整證據鏈, 也就是認定的導致損害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原因具有絕對排他性;其三就是要能夠合理公正地認定什麼是“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除了固定的經濟損失標準還可能有主觀上的感覺與推測, 如果只能從主觀層面進行判斷那必然不靠譜。 綜合刑法規定與司法實踐經驗, 認定損害商品聲譽罪是非常困難的。

不可否認, 無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公眾都有質疑和批評某類商品的權利, 法律雖然保護合法商品的聲譽, 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可以對商品的品質進行探討或批評,

合理地批評商品與故意損壞商品聲譽有著嚴格的區別。 廣州醫生譚某的言論究竟是合理的批評建議, 還是民事範疇內的侵權, 抑或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 仍然需要更多的事實證據來證明, 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最大限度地依法依規公開信息, 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面對輿論關於該案件的重重質疑, 筆者認為所有的爭議都應該止于法理, 無論是“明星企業”還是“地方保護主義”等元素都不能成為左右司法的因素, 同理, “鴻茅藥酒”的廣告違法等其他負面資訊也與此案沒有法律上的聯繫, 不能簡單地混為一談。 我們應該相信真相與正義遲早會到來。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