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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套路貸":逼你多還錢 比校園貸、高利貸危害更大

五大套路 築高債台

滾雪球

要借款, 必須押一借一也是一名在校大學生, 因為錢不夠開銷, 他在微信上找人借款1000元, 同樣被“套路”, 借款很快就翻到2萬多元。 隨著借款逾期, 張凱無法償還, 每天數十名個電話轟炸他和家人, 後來家人幫他還了2萬元, 但還有幾千元沒有還清。 但是, 這些催款人並不甘休, 將他的照片PS成色情照, 發給他通訊錄的所有好友。 之後, 他和家人不堪其擾, 到西昌市公安局報案。

“從西昌市目前的報警情況來看, 受害者多為女性, 半數是在校大學生, 幾乎都是在微信上借款。 ”民警馬永超介紹,

從目前偵查的情況來看, 女性將此類事件告訴家人及朋友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容易被“套路”;而在校大學生因為經濟能力較弱, 缺乏正確的消費觀念, 有的人還有攀比心理, 還款能力差也容易被套路, 因此他們都成了“套路貸”的重點對象。 總的來說, 借款的人經濟實力都不強, 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 到期基本無法還清借款, 最終陷入層層圈套。

 為啥上當:

“只享受花錢, 不考慮後果”

成都商報記者調查發現, 不法分子利用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和不想讓家人知道的特點, 以民間借貸為幌子, 充分利用了貸款大學生的虛榮心, 以“行業規矩”“借一押一”“借一押二”等各種名目為由,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虛高借款合同”等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債務合同,

非法獲取“手續費”“管理費”等名目繁多的金錢利益, 過程中採取“肆意認定違約”“貸款平賬清帳”等方式, 達到非法索取巨額金錢的目的。

“很多年輕人有攀比心理, 也比較愛慕虛榮, 再加上消費觀念比較超前, 只顧著享受花錢帶來的快感, 沒考慮到後果。 等到還不上錢了, 才後悔不已。 ”一受騙大學生說道, 在物質誘惑和對錢的渴望面前迷失了自我, “當身邊的同學們拿著最新的蘋果手機, 只有我一個還是前幾年款的安卓手機, 感覺怪怪的。 ”因此, 想到了用這樣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求。

張歡表示很後悔, 家人準備幫她將正規網貸平臺上的貸款還清, 拒還“套路貸”欠下的錢, 而她打算畢業後考一名教師, 好好工作和生活。

整治

“‘套路貸’與高利貸不同, 比高利貸危害更大, 套路更深。 ”民警馬永超介紹, “套路貸”屬於一種詐騙行為, 是非法侵佔公民的財產, 與高利貸等有本質的區別, 是一種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新型犯罪。

當地警方:

將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嚴厲打擊

目前, 西昌市公安局已經在網上發佈了“套路貸”專門警情通報, 西昌市公安局還指派民警到各大中學校宣傳, 提醒廣大學生及市民防騙。 針對西昌發生的多起“套路貸”, 西昌警方表示, 將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對各種形式的“套路貸”進行嚴厲打擊。

“‘套路貸’與高利貸不同, 比高利貸危害更大, 套路更深。 ”民警馬永超介紹, “套路貸”屬於一種詐騙行為, 是非法侵佔公民的財產,

與高利貸等有本質的區別, 是一種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新型犯罪。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西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楊彪表示:最關鍵的還是大學生要提升責任意識、信用意識和理性消費意識, 自覺抵制各種非理性消費的誘惑, 加強金融知識與法律知識的學習, 避免因借貸問題遭人詐騙。 若確實遭遇了“套路貸”, 應該告知家長、老師等, 並及時報警, 保存好相關證據提供給公安機關, 減少自身財產損失。 如遇有上門索“債”者, 請立即報警。

律師說法:

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套路貸”案件涉案人員眾多、犯罪環節多、法律適用難, 辦理時存在取證難等諸多難點。 不過, 隨著網貸平臺全面整治的展開, 全國多地也開始了“套路貸”的專項治理。

“遏制‘套路貸’要事後打擊, 更要事前防範, 防範重於打擊, 這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認為, 一方面相關部門要負起責任依法嚴格監管, 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堅決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高校應擔負起安全防範教育責任, 可開展針對“套路貸”的普法講座, 提高學生對不法侵害的辨別能力和自我防範意識, 並對受害學生開展心理疏導;家長也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溝通, 引導學生形成正確健康的消費觀。

張天鴻律師表示,因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央及國家各司法部門對此類案件提高了重視程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已於2018年1月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第20條也專門對“套路貸”進行了規定: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定”“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張天鴻律師表示,因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央及國家各司法部門對此類案件提高了重視程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已於2018年1月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第20條也專門對“套路貸”進行了規定: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定”“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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