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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權益有法保障 個人也應積極主動

老胡說法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退休職工、生育職工、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著眼於人們的長遠利益。 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將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違反。

對此,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胡勇)

主動放棄社保辭職後又索賠

漫畫/高嶽

□ 法制網記者 吳曉鋒 戰海峰

法制網通訊員 鞠 劼

2017年9月10日,李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郵寄了辭職書,公司於次日收到該辭職書。 當月13日,李某以相同理由向南岸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662元,失業保險待遇11340元。

同年11月6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由該教育投資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21元,駁回其他仲裁申請。 李某不服該裁決,起訴至南岸區人民法院。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李某與教育投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抵扣教育投資公司為李某支付的社保補貼後,教育投資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失業保險待遇損失、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等共計1.4萬元,雙方此次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就此了結。

工作14年退休才發現沒社保

□ 法制網記者 丁國鋒

法制網見習記者 羅莎莎

農民工張某在某公司工作14年多,退休時卻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張某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對該案審理後,判決公司支付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萬餘元。

2002年4月,46歲的張某進入江蘇省南通市某公司工作。

後與公司於2014年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 2014年4月,公司向張某發出通知書一份,要求其於2014年4月20日前至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並明確了可補繳對象為男性55周歲前在本公司初次參保,至60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者。 張某在該通知書回執上選擇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10月30日,張某達到6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向他發出退休通知書,讓張某在一周內辦理退休離職手續。 為退休待遇問題,張某於2016年11月向南通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後不服仲裁結果,於2017年1月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經社保機構審核不能補繳或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之日起,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5年,用人單位應按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根據2007年9月實施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南通某公司屬於私營企業,2007年9月1日前尚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張某2002年4月進入公司,公司未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不屬於“應繳未繳”相關社保的法定情形,但2007年9月江蘇全面強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後,公司仍未為張某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養老保險費,構成違法,故應自2007年9月1日起承擔賠償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

雖張某連續工作未滿15年,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司應自依法應當為張某辦理社保之日起,按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南通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96.4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法院據此判決公司賠償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萬餘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對此案終審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位不繳社保職工墊付

2007年,薑某進入某電力公司工作,電力公司未給其繳納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2016年3月3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發出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載明薑某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共計9.2萬餘元,其中用人單位應負擔部分為6.8萬餘元,個人應負擔部分為2.4萬餘元。

2016年4月7日,姜某自行繳納了9.2萬餘元的社會保險費用。後姜某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電力公司賠償其應承擔的部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應向勞動監察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該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但是,在本案中,姜某自行補繳了其在電力公司工作期間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其中包含應由某電力公司負擔的6.8萬餘元,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由勞動關係轉化為普通民事糾紛的墊付款關係,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相應款項理應由電力公司支付給薑某。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電力公司支付姜某6.8萬餘元。

電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社保員工訴訟獲賠償

□ 法制網記者 黃 輝

法制網通訊員 劉向平

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江西省大余縣浮江鄉村民劉某在某建設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一直未給劉某繳納養老保險。劉某工作近十年,因感覺沒有任何勞動保障,無奈離職。後劉某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經濟補償仲裁未果,遂提起訴訟。

大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被告未依法給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院據此判令被告方向劉某補償10個月的工資共47957.9元作為經濟補償金。

宣判後,用人單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勞動者應主動申請配合繳納,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將來享受的福利就越多。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可能因此吃官司,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雖張某連續工作未滿15年,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司應自依法應當為張某辦理社保之日起,按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南通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96.4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法院據此判決公司賠償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萬餘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對此案終審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位不繳社保職工墊付

2007年,薑某進入某電力公司工作,電力公司未給其繳納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2016年3月3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發出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載明薑某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共計9.2萬餘元,其中用人單位應負擔部分為6.8萬餘元,個人應負擔部分為2.4萬餘元。

2016年4月7日,姜某自行繳納了9.2萬餘元的社會保險費用。後姜某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電力公司賠償其應承擔的部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應向勞動監察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該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但是,在本案中,姜某自行補繳了其在電力公司工作期間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其中包含應由某電力公司負擔的6.8萬餘元,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由勞動關係轉化為普通民事糾紛的墊付款關係,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相應款項理應由電力公司支付給薑某。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電力公司支付姜某6.8萬餘元。

電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社保員工訴訟獲賠償

□ 法制網記者 黃 輝

法制網通訊員 劉向平

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江西省大余縣浮江鄉村民劉某在某建設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一直未給劉某繳納養老保險。劉某工作近十年,因感覺沒有任何勞動保障,無奈離職。後劉某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經濟補償仲裁未果,遂提起訴訟。

大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被告未依法給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院據此判令被告方向劉某補償10個月的工資共47957.9元作為經濟補償金。

宣判後,用人單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勞動者應主動申請配合繳納,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將來享受的福利就越多。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可能因此吃官司,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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