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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一死者死因與交通事故無直接關係,保險公司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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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得到賠償, 我國規定了車輛強制保險制度, 那麼, 如果受害人的死亡不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 還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

近日, 文山市法院審結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案件重播:

受害人被車撞傷, 半月後死亡

2016年11月14日傍晚, 徐先生的兒媳楊女士在駕駛徐先生名下的轎車過程中, 碰撞到受害人黃某某的腰背部, 造成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認定, 楊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 受害人被送至文山市醫院住院治療,

後轉至文山州醫院手術, 2016年11月30日上午, 受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受交警委託, 昆明醫科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 該意見書認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系在腦、肺、心多種慢性病變的基礎上, 因長期臥床併發多種病變,

最終引發包括心肺在內的多個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受害人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無直接關係,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骨折, 但骨折損傷本身並不足以致死。

據悉, 受害人在兩家醫院住院期間花費7.6萬餘元, 其中, 車主徐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 其餘均為徐先生墊付。 此外, 徐先生還支付了屍檢鑒定費、喪葬費、營養伙食費、護理費合計12.7余萬元。

徐先生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此前, 徐先生曾多次找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其墊付費用問題均無果, 遂於2017年3月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其墊付的12.7余萬元。 保險公司答辯稱, 只同意賠付一部分, 受害人死亡不是因交通事故導致的, 所以喪葬費不予賠付, 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要徐先生拿出證據,

才予以確定賠付金額。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30%

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年事已高, 本身患有多種疾病, 但在發生事故前尚能行走自如, 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本次事故雖然不是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但意見書並未完全否定事故造成的損害與受害人死亡之間存在關聯,

結合受害人受傷當天入院時的診斷報告可以確定, 受害人受傷時並未出現併發病變, 是住院過程中導致了死亡, 交通事故與受害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因徐先生和保險公司均未申請鑒定本次事故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傷在其死亡原因的損害參與度,

根據實際情況, 法院酌定徐先生對交通事故的傷害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 也就是說, 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徐先生的賠償金也應當是這一比例。

綜上判決, 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支付徐先生墊付給受害人家屬的賠償金4萬餘元(即徐先生和保險公司已墊付費用總和的30%), 扣減已支付的1萬元, 還應支付3萬余元, 徐先生主張超過的部分, 不予支援。

宣判後, 徐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不止一審支持的金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近日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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