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胎膜早破的侯女士曾在平度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催產素滴注引產術, 並側切娩一女嬰, 但意外的是, 出生後女嬰薛某右上肢肌力差, 經診斷不排除青枝骨折及臂叢神經損傷。 隨後侯女士帶著女嬰薛某來到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治療, 確認診斷為新生兒輕度窒息、右側臂叢神經損傷等。 侯女士認為孩子右臂叢神經損傷與平度二醫有關係, 隨後將其告上法庭。 經審理, 平度二醫被判賠償女嬰32萬多。
新生兒出生後右臂叢神經損傷
2016年4月13日, 侯女士入住平度第二人民醫院, 經檢查入院診斷為孕胎膜早破等,
隨後侯女士帶著女嬰前往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女嬰薛某被確診為新生兒輕度窒息、臂叢神經損傷(右側)等。 雖然之後經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等多家醫院治療, 但女嬰的右上肢活動仍明顯受限。 看著剛出生的孩子就被診斷被右臂叢神經損傷, 侯女士心中苦不堪言, 她認為孩子右臂叢神經損傷與平度二醫脫不了干係。
2017年10月12日,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對此事作出了司法鑒定, 鑒定平度二醫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對此, 侯女士將平度二醫告上法庭, 起訴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68845元。
平度二醫主張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對於侯女士的起訴, 平度二醫認為, 女嬰薛某出生時的體重及預估體重尚不具備剖宮產指征, 因此鑒定意見認定平度二醫的分娩方式相關內容告知方面不足的過失依據不足, 因此平度二醫主張對女嬰薛某的損害後果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 根據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 平度二醫認為鑒定意見中關於護理期限180天的認定沒有依據, 應當在30-150日之間作出認定。
關於女嬰薛某及其家屬主張的賠償金額中關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殘疾器具費、鑒定費等費用, 平度二醫認為存在異議, 並且該賠償金額未扣除醫院先前借用女嬰治療的5萬元醫療費。
法院判決賠償27.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 經司法鑒定, 平度二醫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與女嬰薛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 從法醫學立場分析為主要程度作用範圍。
2018年3月22日, 法院判決平度二醫賠償女嬰薛某殘疾賠償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一年期後續治療費、鑒定費等共計人民幣391454.28元的70%即274018元, 另外法院還判決平度二醫賠償女嬰薛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兌除平度二醫先期預借女嬰薛某的醫療費50000元, 平度二醫被判決還需賠償共計274018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