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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波斯商人李蘇沙進貢沉香所獲取的經濟利益

唐代向中國朝貢沉香的有林邑國(今越南中南部)、波斯國商人, 今將朝貢貿易情況清單如下:

由上表可知:唐代前期向中國朝貢沉香的主要是南海的林邑國(今越南中南部), 共朝貢 3 次。 據《梁書》卷五十四《諸夷傳·林邑國傳》雲, 沉香是林邑國的特產, “林邑國者, 本漢日南郡象林縣……又出玳瑁、貝齒、吉貝、沉木香。 ”從天寶八年的朝貢來看, 林邑國的單次朝貢量為 30 斤。 其中有兩次朝貢均發生在唐玄宗統治的盛唐時期, 其政治意義較為明顯。

唐代後期向中國朝貢沉香的是波斯的大商人李蘇沙, 當時波斯國已經滅亡, 李蘇沙朝貢沉香, 主要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 李蘇沙獲得的經濟回報極為豐厚, 據《冊府元龜》卷四百六十“台省部·正直”雲:“長慶四年九月, 波斯大賈李蘇沙進沉香亭子材, 以錢一千貫文、絹一千匹賜之。 ”案:長慶年問的絹價, 據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雲:“初定兩稅時,

絹一匹直錢三千, 今(長慶二年)絹一匹直錢八百”。 若按此價計算, 則絹一千匹為 800 貫, 再加上 1000 貫的現錢, 則波斯大商李蘇沙此次所獻沉香亭子材的總價值為 1800 貫。

據大谷文書第 3096 號所載唐代沉香的售價為:“壹分上等沉香值錢 65 文, 次等沉香 60 文, 下等沉香 55 文”。

據張亞萍、娜閣《唐五代敦煌的計量單位與價格換算》一文, “壹分”相當於“四分之一兩”, 則 1 斤= 64 分(舊制一斤等於16兩)。 若取上等沉香的價格計算, 1 斤沉香的價格為 4160 文, 1800 貫的沉香亭子材約合 433 斤。

波斯並非沉香的產地, 波斯商人只是沉香貿易的仲介商而已,

他們把南海諸國所產的沉香販賣到中國獲利。 早期的阿拉伯著作中記載了波斯、阿拉伯商人對南海諸國所產沉香的關注, “到達一個叫占婆(即唐代的林邑國, 宋代稱占城、占婆)的地方, 該地可取得淡水。 沉香木正是從這裡來的, 叫做‘占婆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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