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向中國朝貢沉香的有林邑國(今越南中南部)、波斯國商人, 今將朝貢貿易情況清單如下:
由上表可知:唐代前期向中國朝貢沉香的主要是南海的林邑國(今越南中南部), 共朝貢 3 次。 據《梁書》卷五十四《諸夷傳·林邑國傳》雲, 沉香是林邑國的特產, “林邑國者, 本漢日南郡象林縣……又出玳瑁、貝齒、吉貝、沉木香。 ”從天寶八年的朝貢來看, 林邑國的單次朝貢量為 30 斤。 其中有兩次朝貢均發生在唐玄宗統治的盛唐時期, 其政治意義較為明顯。
唐代後期向中國朝貢沉香的是波斯的大商人李蘇沙, 當時波斯國已經滅亡, 李蘇沙朝貢沉香, 主要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 李蘇沙獲得的經濟回報極為豐厚, 據《冊府元龜》卷四百六十“台省部·正直”雲:“長慶四年九月, 波斯大賈李蘇沙進沉香亭子材, 以錢一千貫文、絹一千匹賜之。 ”案:長慶年問的絹價, 據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雲:“初定兩稅時,
據大谷文書第 3096 號所載唐代沉香的售價為:“壹分上等沉香值錢 65 文, 次等沉香 60 文, 下等沉香 55 文”。
波斯並非沉香的產地, 波斯商人只是沉香貿易的仲介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