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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務:僅有公司法人簽字,合同是否一定無效?

實踐中, 公司和相對方簽署合同或其他檔時, 往往是法定代表人簽字, 同時加蓋公章。 然而, 如果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司蓋章,

合同的效力該如何認定?是否一律無效?公司如何有效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看似簡單、常見的問題, 背後蘊含著極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問題。 今天, 揚遠律師公司法團隊結合一則案例為您分析上述問題。

案例簡介

蔡某名下有一輛貨車, 主要從事運輸業務。 2016年, 蔡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傢俱製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李某的公司每月需要向外地銷售、運輸大量傢俱, 因此便和蔡某協商幫助自己的公司向外地運輸各類傢俱。 2016年12月1日, 蔡某和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 當時因公章保管在財務部門, 所以未能加蓋公章, 李某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字。

後雙方因運費產生糾紛, 蔡某將公司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 公司法人李某以《運輸合同》缺少公司蓋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蔡某則認為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簽字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應屬有效。 雙方對此各執己見。

法院裁判

最終, 法院結合雙方對合同簽署背景的陳述, 認定該《運輸合同》是有效的。 主要理由是:蔡某和李某均認可《運輸合同》的真實性, 並確認各自的簽名是本人所簽, 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在合同末尾“法定代表人”處簽字, 蔡某有充分理由認為李某的簽字是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約定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李某及其公司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合同存在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故該《運輸合同》當屬有效。

律師評析

在合同的簽署過程中,

雙方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方式。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據此, 合同的生效方式屬於雙方的意思自治範圍,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都屬有效。 作為公司來說,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並不因缺少法人簽字或公司蓋章而無效。

因此, 針對公司簽署合同或協議的問題, 揚遠律師提醒您:並非所有的合同一定要加蓋公司公章後才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往往與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避免類似糾紛的再次發生, 揚遠律師建議公司:一方面應當謹慎選擇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在起草、審查合同中,

注重合同生效方式的約定。 比如,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並且加蓋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看似簡單的問題, 背後是不容小覷的法律知識。 揚遠律師公司法團隊建議您慎重對待合同起草、檔簽署等公司治理的每一個環節, 揚遠律師竭誠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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