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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20年"郝氏雙子"案終審判決 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被判賠28萬餘元

“郝氏雙子”醫療糾紛案歷經20年終於迎來終審判決 省婦幼保健院被判賠28萬餘元

每日甘肅網4月19日訊(蘭州晨報/掌上蘭州首席記者張鵬翔)歷時20年後, 備受關注的郝氏“雙子”訴甘肅省婦幼保健院醫療糾紛索賠案再次有了結果。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賠償雙胞胎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合計285526.03元。

1996年10月3日, 郝高衡的雙胞胎兒子郝彬彬、郝岡岡出生後出現神級系統症狀異常反應。 郝高衡認為, 此反應是甘肅省婦幼保健院醫療和護理中出現的重大失誤所為。 1998年3月10日, 甘肅省衛生廳受理了醫療事故鑒定。

同年, 甘肅省醫療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 隨後, 郝高衡以人身損害為由起訴甘肅省婦幼保健院, 索賠185.2萬元。

2000年1月16日,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郝高衡訴訟請求。 郝高衡單方申請鑒定對該病例作出的鑒定認為甘肅省婦幼保健院有失誤。 2000年7月14日, 省高院駁回郝高衡上訴請求, 維持原判。 郝高衡再次申訴。 2003年6月9日, 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該案一、二審判決, 發回重審。

2006年1月10日, 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當事醫院無明顯醫療過錯, 依據公平原則, 判決支付“雙子”已發生的醫療費用、生活補助費、康復費用等合計20.15萬元。 宣判後, 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 2007年9月30日, 省高院駁回雙方上訴,

維持原判。 宣判後, 郝高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2008年8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 指令由省高院再審。 2013年1月9日, 省高院開庭再審質證後, 經全體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裁定撤銷了一審、二審判決, 發回蘭州中院重審。 2013年5月21日, 蘭州中院第三次審理該案。 2013年7月30日, 蘭州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宣判, 甘肅省婦幼保健院支付雙胞胎醫療費22949.16元、生活費57600元, 其中一子康復費120960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依據鑒定意見, 甘肅省婦幼保健院在郝彬彬出生後表現神經系統症狀後, 雖然對症處理取得一定效果, 但是未能進行深入的檢查以明確診斷。 其具體醫療行為中的不足對郝彬彬的疾病進展存在一定不利影響,

依法應當承擔與其不良後果參與度相當的民事責任。 今年4月10日,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對此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蘭民一初字第120號判決;判處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賠償郝彬彬、郝岡岡醫療費4589.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元、差旅費及其他經濟損失10364.20元, 賠償郝彬彬殘疾賠償金51386元、護理費1190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以上合計285526.03元, 駁回雙方其他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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