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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一市民食幹百合不適 狀告商場無證據被駁回

膠東線上3月15日訊2016年3月14日, 劉某在某商場購買了十余斤幹百合回家, 食用後感覺身體不適, 便於3月20日將購買的幹百合自行送至某機構進行檢測。 該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顯示, 送檢的兩袋幹百合樣品中二氧化硫超標, 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經協商無果, 劉某一紙訴狀將該商場及生產商告上牟平法院。

庭審中, 劉某無法提供被檢測的幹百合是從該商場購買的證據, 提供的檢測報告也存在明顯瑕疵, 其中一項報告的出具時間為2016年3月10日, 是在購買商品之前, 且劉某提供的三袋幹百合樣品的稱紙上並未記載與該商場有關的資訊。

為此, 法官要求劉某提供剩餘幹百合, 但劉某已將剩餘的都扔了。

法院認為:一、劉某只能提供三袋所謂的樣品, 無法證明是從該商場購買的, 不能作為檢驗樣品。 二、該商場銷售的幹百合為散裝產品, 在劉某購買後, 只是進行了簡單的包裝, 並未對分裝好的每袋產品進行完全密封處理, 故不能證明該幹百合生產過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原、被告均稱與案涉幹百合同批次產品無法提供, 即使被告申請對案涉幹百合進行鑒定, 也因無樣品可用而無法檢驗, 被告對無法檢驗的事實並不具有明顯過錯, 因樣品無法提供導致檢驗無法進行的後果或者因原告未通過正規途徑維護其權益的後果,

主要系原告的責任。 四、出具檢測結果的單位是劉某自行委託的, 其他當事人均未參與其中, 而此類產品品質問題的檢測應做到程式的公開、公正, 如通過協力廠商參與或政府相關部門監督的情況下進行檢測, 其結果才具有公信力。

綜上, 牟平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消費者在維權舉證前, 要充分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清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維權各項法律法規, 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一、要保存購買憑證。 購買後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 以便在受到侵害時, 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二、主動與商家協商。 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時第一時間與商家協商溝通,

指出自己的購買目的與產品不符合, 申請更換或者退貨。

三、12315維權。 在與商家溝通無果的情況下, 可以撥打12315電話, 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此途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尋找法律維權的方法, 能給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懲罰。 在使用12315維權之前, 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當交易的有效憑證。

四、網購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從2014年3月15日起針對網上購物, 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的, 買家可以在簽收日起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無理由退換貨的前提是該商品未被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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