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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闖紅燈發生事故,憑什麼要機動車賠償?

電動車已經成為市民出行的便捷交通工具, 與此同時, 電動車也成為交通事故的主要元兇。 據武漢交警大資料顯示, 2017年全市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23563起,

其中, 事故中電動車存在違法、有過錯的11765起, 占事故總數近5成。

一旦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即使不怨機動車, 人們也習慣於認為機動車應當賠償。 首先, 與機動車相比, 電動車屬於弱勢一方;其次, 機動車一方有保險, 反正賠償不用車主出錢;再次, 也是最重要的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 機動車一方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哪怕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 機動車一方也得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道義上, 經濟上, 法律上,

處處都關照電動車, 難怪電動車有恃無恐, 甚至連紅燈都敢闖。

為了制止電動車闖紅燈, 城市管理部門也是費盡心機, 交警罰, 協警糾, 管制神器橫空出世, 縱使千般能耐, 也止不住中國式過馬路。

不過, 最近浙江金華市發生的一起電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 交警卻沒有按人們的一貫印象進行處理。

事故是這樣的:一輛電動車自南往北闖紅燈進入路口後, 與自西向東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 電動車駕駛人受傷。 對此, 交警認定是電動車駕駛人負全責。 之所以如此認定, 是因為電動車違反禁止性規則, 這對司空見慣的習慣性認識顯然是一個不小的衝擊, 顛覆了刻印在人們頭腦中電動車是弱者哪怕有過錯也應該得到賠償的刻板印象。

通過這起非同尋常的事故處理可以說明, 誰違反規則誰承擔風險, 誰破壞秩序誰付出代價。 法治社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 不該有強者與弱者之別, 只該有守法與違法之分。 電動車明知闖紅燈違規且不惜冒險通行釀成事故後果, 反過來卻讓遵規守紀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風險, 如此一來, 違規的得利, 守法的受害, 而且還有放縱違法的嫌疑, 公平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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