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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所購摩托車未報廢,新買小車沒法上牌

長江日報融媒體4月17日訊(記者李亦中)洪山智慧城社區的黃先生遭遇一件煩心事:給新購的小汽車上牌照, 車管部門卻給他亮起“紅燈”, 原因是他17年前所購的摩托車已達報廢年限而未履行報廢手續。 “車丟了好幾年了, 怎麼辦?”黃先生憂心。

長江日報記者17日聯繫上黃先生, 黃先生介紹, 2001年他買了一輛兩輪摩托車, 用於自己上下班;2006年買了小汽車後, 摩托車就停放在樓下, 沒再使用。 直到幾年前的一天, 他發現摩托車不見了, 因為覺得摩托車已經太舊, 值不了幾個錢, 也就沒報警。

今年4月初, 黃先生又買了一輛汽車。

上周, 他到車管部門上牌照時卻被告知, 因為他名下的摩托車已達報廢年限卻一直未履行報廢手續, 按照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武漢市實施辦法》(俗稱“漢版道交法”)規定, 他所購的新車不能辦理牌照。

黃先生向車管工作人員解釋, 他的摩托車幾年前就已丟失, 無法履行報廢手續。 車管工作人員稱, 如果能出示公安機關出具的摩托車被盜證明, 一樣可以為他辦理新車牌照。 黃先生在摩托車被盜時未予報警, 其戶籍所在公安機關無法給他出示摩托車被盜證明。

眼看新車的臨時牌照即將到期, 黃先生一臉無奈:“難道我的新車只能成為擺設嗎?”

市車管所有關負責人介紹, “漢版道交法”規定,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車主必須及時辦理註銷,

否則, 該車主新購車輛不能登記上牌, 也不能將其它車輛轉賣過戶。

該負責人說, 上述車管工作人員的說法並不全面, 其實, 黃先生還有其他辦法可想——武漢車管部門2年前出臺了相關政策:摩托車已達報廢年限, 而因為該摩托車被盜或丟失, 導致車主無法履行報廢手續影響其新購汽車辦理牌照的, 可以憑報案記錄或行車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摩托車被盜或遺失證明, 車管部門憑此證明即可為車主辦理新車牌照。

【連結】

交管部門:達報廢期限未予報廢或招致不良影響

交管部門介紹, 我市中心城區登記註冊的摩托車約1萬餘輛, 按照相關管理規定, 這些摩托車已全部達到報廢標準。

交管部門提醒, 摩托車報廢一定要經過正規程式, 如私自處理, 將對車主產生一系列不良影響。

7成摩托車主需辦理報廢手續後給新車上牌

按國家標準, 摩托車強制報廢年限最高可達13年。 據此, 從2015年4月16日起, 我市中心城區登記註冊的摩托車全部達到報廢標準。

而根據2014年9月1日實施的漢版《道交法》, 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含摩托車), 強制報廢日期處於2014年9月1日(含)以後的, 不予辦理其新增機動車註冊或者轉移登記手續。

據統計, 全市現有合法的摩托車中, 約有3成是強制註銷日期處於2014年9月1日以前, 其報廢與否, 將不影響車主新增機動車註冊或者轉移登記手續, 但剩餘的7成摩托車, 在未辦理報廢註銷手續前,

車主將無法辦理新車上牌過戶。

證件遺失、車輛被盜如何辦理註銷手續?

不少摩托車車主遺失了車輛登記證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如何辦理註銷手續?摩托車遺失或被盜了, 該怎麼實施報廢?

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對於車輛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丟失的情況, 車主可憑身份證到車輛管理所核對車主及車輛資訊無誤後, 將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 按流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因自然災害造成車輛滅失的, 由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 出具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

因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由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 出具機動車因失火造成滅失的證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出具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摩托車被盜或遺失的, 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報告, 公安機關將開具被盜或遺失證明。

【編輯: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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