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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新生兒取兩個字的名字不能上戶口?假的!

東南網莆田4月14日訊“聽說現在給孩子上戶口不能取兩個字的名字?是不是真的呀?”今日, 有網友通過東南網“網路求真”欄目諮詢。 東南網“網路求真”欄目記者從莆田城廂公安分局瞭解到, 該消息不實, 新生兒上戶口名字的字數並無限制。

據城廂警方介紹, 新生兒上戶口名字的字數並無限制, 但最好控制在2個字(含2個字)以上、6個字以內, 方便錄入和識別。 據瞭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同時,

戶籍民警也提醒各位即將給孩子上戶口的父母, 在為孩子取名時不能使用字母、數位和符號, 並儘量減少生僻字和繁體字, 以免為以後帶來尷尬和不便。

申報戶口登記姓名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 應該遵循公序良俗, 姓氏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非婚生育的子女。 無法確定生父或者生母的, 姓氏應當隨落戶方姓氏。 除姓氏外, 名字用字應該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字。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 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漢字譯寫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條 棄嬰姓名由收養人或者收養機構確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民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一致。

記載不一致的, 公安機關應當先以《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再根據公民申請, 按照變更姓名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填寫不規範或未填寫姓名的,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群眾到簽發單位補充完整或者申請換發後, 再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 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交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 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一) 因血緣關係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 提交關係證明;(二) 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

提交收養證明;(三) 因涉外婚姻關係變更姓氏的, 提交婚姻關係證明;(四) 因18周歲前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提交父母、繼父母《結婚證》《離婚證》;(五) 因不規範簡化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報告, 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一) 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二) 在同一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還應當提交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習證明);(三) 因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名字的(還應當提交收養證明);(四) 名字中含有不規範漢字的;(五) 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使用同一名字超過10年以上, 且與公安機關登記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影本);(六) 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還俗的(還應當提交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七) 公民未滿6周歲的。

佛教、道教出家人員本人要求世俗姓名變更為法號的, 公安機關在戶口薄冊“曾用名”專案內登記世俗姓名。 佛教、道教出家人員還俗的, 將姓名變更為“曾用名”專案內登記世俗姓名。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民年滿18周歲申請變更姓名, 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未滿18周歲的須由親生父母協商一致並持雙方書面申請, 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父母一方失蹤或者死亡的, 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文書或者註銷原因為死亡的《戶口註銷證明》,

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按照下列情形辦理:(一) 子女未滿10周歲的, 由其父親和繼母, 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 持雙方書面申請, 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二) 子女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 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後, 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 持雙方書面申請, 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三) 子女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 未滿6周歲的, 由公安派出所所領導核准後辦理;超過6周歲的, 經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 由公安派出所給予辦理。

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審結;(五)、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已批准變更姓名後發現存在上訴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准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第一百二十七條《居民戶口名簿》《常住人口登記表》曾用名專案記載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網路求真”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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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路上諸多未經證實的關於莆田的資訊,歡迎網友們第一時間通過以下途徑提供給我們,我們將第一時間核實事情真相,讓真相“跑”在謠言“開跑”之前,打造天朗氣清的網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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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派出所給予辦理。

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審結;(五)、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已批准變更姓名後發現存在上訴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准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第一百二十七條《居民戶口名簿》《常住人口登記表》曾用名專案記載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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