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及再審,
官司最後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於2017年8月24終於作出最終裁定!
案 件 情 況
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帝景豪苑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帝景豪苑業委會)車位糾紛一案,
豪運公司:申請再審
(一)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而不應適用《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二)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 缺乏事實依據。 社區的綠化面積、共有面積、交通道路, 經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備案可查。 社區綠化還超過了規劃面積, 不存在任何佔用共有面積的情況。
帝景豪苑業委會:業主共有
(一)案涉車位使用的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 豪運公司給社區業主辦理了房屋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後業主共同享有社區全部土地使用權。
本案焦點問題是:
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確有錯誤?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
(一)原判決適用法律無誤
●由於豪運公司向社區業主出售房屋, 社區內的土地使用權也轉移至社區業主, 社區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社區業主共有。
●故豪運公司關於適用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本案所涉地上停車位應歸其所有的主張不能成立。
●原判決適用《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在於明確建設單位只有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之後才能進行出售, 而案涉車位不能取得產權登記,
●故原判決適用《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並無不當。 豪運公司關於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法條連結: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二)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 證據有力
●即使豪運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社區時支付了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但是社區建設完成之後, 隨社區內房屋的出售, 社區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社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社區業主共有。
●由於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
●而開發商建設的社區經驗收合格, 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 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佔用業主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繫。
●故豪運公司關於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 缺乏事實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 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
最終法院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總 結 提 示
社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于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社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
因此,該案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其權益歸屬于全體業主。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
最終法院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總 結 提 示
社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于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社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
因此,該案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其權益歸屬于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