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夢通過招聘來到新公司上班,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試用期三個月,
表現合格後可提前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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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夢很珍惜這份工作,
由於她的優異表現, 小夢很快就獲得了轉正。
這本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 可是隨後不久, 小夢就發現了不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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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正後第一個月發工資時 , 小夢發現公司沒有為她繳納社保。
對此, 小夢找過經理詢問過, 得到的回答卻是轉正後半年公司才會給員工繳納社保。
小夢只有接受這個回答,
繼續回去努力工作。
可是天有不測風雲, 在轉正後第5個月, 小夢得了一次嚴重的感冒, 在醫院治療了7天, 花費數千元。
由於沒有醫保, 這些費用都是小夢自己支付, 對於才畢業不久的她來說, 壓力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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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周, 小夢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收集好證據, 到仲裁委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補繳自己在職期間的社保以及賠錢相關的費用。
由於在這件事上,
公司的確是違法操作,
所以導致了小夢的巨大損失。
最後公司補繳小夢自試用期起到離職這段工作期間的社保, 而且還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賠償給小夢一大筆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