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與外國公司B公司之間存在貿易關係, 雙方因買賣合同履行產生糾紛, 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起訴。 答辯期內, A公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並提供了5份電子文本合同, 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仲裁條款的約定。 法院審查後認為, A公司提交的電子文本合同編號與B公司起訴時提交的提單、發票上的合同編號一致, 並載有明確的仲裁條款, 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不應由法院受理, 故依法駁回了B公司的起訴。
廣東澤正律師事務所郭新民律師解析
我國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之間約定採取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郭新民律師支招
經濟全球化使得跨地區、跨國家的貿易往來飛速發展, 買賣雙方相隔萬里, 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便應運而生。 近年來, 隨著電子商務的異軍突起, 人們在電商網站上下單購物也已經司空見慣。 電子文本合同的效力雖然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但是其與傳統的紙質書面合同仍然存在著一些區別。
郭新民律師,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生, 法律學學士, 有二十多年執業經驗。 歷任廣東淩皓律師事務所和廣東易恒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和省市律師協會會員。 現為廣東澤正律師事務所資深專職執業律師, 全球投資移民律師協會認證律師。
1.交易對象的資訊處於混沌狀態
企業對外簽訂電子文本合同時, 由於交易對象在空間上有較遠的距離, 如果雙方在此之前未曾合作過, 交易對象的主體資訊、資信能力等對企業而言都處於混沌狀態, 企業也很難通過其他途徑瞭解這些資訊, 這就給交易帶來了極大的風險。
2.電子文本合同較傳統紙質合同易被篡改
與需要蓋章、簽字確認的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相比, 電子文本合同在合同訂立的形式上更為多樣、靈活。 但是, 由於電子文本合同的簽訂過程均是以資料電文形式進行交互, 而資料電文本身又極易發生滅失或被篡改的情形。
郭新民律師補充:
3.電子文本合同的證明力較弱
當合同雙方因合同的效力、履行情況等發生爭議並涉及訴訟或仲裁時,
綜上, 企業在選擇使用電子文本合同時應當極其慎重, 建議只有對長期合作或確認過資信能力等風險可控的交易對象上使用電子文本合同。 當然, 目前我國也已經出臺了《電子簽名法》, 隨著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技術的發展, 電子文本合同的真實性及安全性也將不斷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