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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要裝修的看看,水管和電線被“偷樑換柱” 裝修隱蔽工程中貓膩多

提起裝修, 很多人都有同感, 如果是找到一個省心的裝修公司, 那真是件幸福的事情, 但如果找到一家不靠譜的公司, 那真是搭進時間又費心的麻煩事。

上海的劉先生去年在南京買了一套二手房, 由於自己要回上海上班, 不能留在南京親自看裝修, 用他的話說就是, 要找一家值得信任的大品牌裝修公司。 在今年一月份, 劉先生在百安居訂了個699元套餐加一個119元的拆舊套餐。

沒想這卻成了他苦惱的起源。 劉先生說他相信百安居, 因為百安居也是挺大的一個公司, 然後就定了這個套餐。

事情過了兩個月之後, 房子拆舊做隱蔽工程到驗收階段, 施工隊長通知劉先生去驗收隱蔽工程, 劉先生卻發現裝修用的水管和電線品牌都不是之前雙方約定好的材料。

劉先生聯繫到百安居工程部經理反映這件事情。 隨後工程部經理帶著隊長和他們的監理人員一起去看了現場。 在現場他們說, 其他人家也是這麼做的, 也沒人說不可以。 後來劉先生又聯繫到12345和投訴電話4008200707後, 他們才承認材料有被更換, 還給了劉先生兩個方案, 一個是繼續合作, 另一個是終止合同, 如果終止合同, 就賠償5000元錢。

劉先生說,

當時他想再找裝修公司太麻煩, 實在不想再折騰。 但是和新的施工人員溝通中發現他們帶有情緒。 這已經到了3月28日, 劉先生通知百安居工程部經理, 告知他還是結束合作, 被告知可以, 但其後就是找各種理由拖時間, 拖到4月7日。 劉先生說自己實在沒辦法忍受, 就重新打12345和他們的投訴電話, 隨後第二天就被約好去百安居辦理退款, 但是到了之後還是沒有辦成, 因為他們的意思是讓另外結施工隊長的費用。 劉先生認為, 這筆費用應該由百安居承擔。

劉先生想不明白的是, 合同是和百安居簽的, 錢也是付給百安居的, 施工隊長也是百安居的人。 為什麼會到今天這步, 也是因為百安居施工中更換材料以次充好所造成的,

但到最後為什麼讓自己和施工隊長協商解決, 而不是百安居?

劉先生說, 這件事情一直僵持著, 後來他找了仲裁機構, 還去找了律師, 但是律師認為標的太小, 打官司並不合算。 後來劉先生又去找了建築協會, 建築協會說它只能管百安居, 管不到施工隊長這一塊。

《天天315》欄目記者撥通了百安居的客服電話, 客服人員卻說, 有關裝修的問題電話客服投訴這邊是解決不了的, 要和門店具體協商。

據劉先生所說, 事情發展到後來, 還有一件事更讓他更想不通。 他說, 百安居表示可以賠償他11000元, 但是必須在簽訂補充條款的前提下。 這補充條款被劉先生稱之為“霸王條款”, 具體內容包含:在簽好這份合同以後, 不允許在天貓、在百安居APP上面發表差評,

只能給好評;不能接受協力廠商採訪;不能跟其他人說起這件事情;不能公開這部分照片。 如果違反這些條款, 劉先生還要“退一賠三”, 如果造成其他相關的經濟損失, 還要另外再追究經濟的責任。

劉先生坦言, 自己這一個多月天天在愁這個進退兩難的“裝修事”。 現在, 如果不簽這個補充條款自己的“裝修事”是肯定解決不了的, 而且也為這個事情輾轉上海和南京幾次了, 光是交通費用都有了幾千元, 而且最耗不起的還有精力。

關於百安居應負的責任,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認為, 一般來說, 如果簽訂了一個合同, 這個合同也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 合同當事人都應當全面且忠實地履行合同中的相關義務, 這是一個基本的邏輯。對於這類消費的合同來說,經營者尤其應當全面地履行合同,因為消費者主要只有一項義務,就是及時支付價款,剩下的義務幾乎全是經營者的。而且對於房屋裝修來說,隱蔽工程十分重要,如果不是分級、逐次驗收,很可能會造成很大的麻煩,所以隱蔽工程更多的是一種“良心工程”。本案中相關的經營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裝配相關品牌的產品,還說其他公司都是這麼做的,這是非常荒謬的。

百安居工程部經理帶著施工隊長和他們的監理人員一起去看了現場,說其他人家也是這麼做的,沒人說不可以。這種情況常見嗎?消費者遇上這樣的事情應該怎麼辦?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表示,如果按照這位經理所說,他們公司在給客戶提供裝修服務時,恐怕普遍存在擅自更換合同約定的品牌建材的現象,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合理的。首先,這種更換往往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更換了品牌價值更低的材料。既然合同有明確約定,就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建材,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擅自更換了更便宜的,就要考慮所更換的品牌建材品質是否合格,來源是否合法。其次,假定品質合格,消費者有權要求百安居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有品質瑕疵擔保義務,消費者可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更換建材,如不能更換,要進行減價處理。合同約定的建材價格是有相關標準的,如果以次沖好,消費者有權要求百安居返還兩者間的市場價格差額。在李斌看來,這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作為承攬方、施工方,沒有嚴肅對待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瞭解合同約定的內容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消費者可以要求協商解決問題,也可以去住建委、工商部門或消協進行投訴,要求處理。

劉先生指出,合同是和百安居簽的,錢是付給百安居的,施工隊長也是百安居的人。那麼百安居讓劉先生和協力廠商施工隊長協商解決是否合理?對此,胡鋼認為,百安居作為經營者,將責任轉嫁給所謂的施工隊長,是一種非常荒謬的提法。正如消費者所指,他是與百安居簽訂合同的,款項也是支付給百安居的,由百安居提供相關服務。整個過程是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之間的糾紛,不涉及任何協力廠商。經營者具體指派誰或哪些機構下屬的工作人員,只是其為完成合同所必須要做的事情,它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糾紛、消費糾紛應當直接解決。案例中經營者臆造出一個所謂的“隊長”,這既不符合正常商業邏輯,也違反了普通人所能理解的生活邏輯,同時也違背了法律邏輯。

據劉先生所說,百安居表示可以賠償他11000元,但是必須在簽訂補充條款的前提下。這補充條款被劉先生稱之為“霸王條款”。對此,李斌認為,如果雙方就糾紛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那麼在賠償時雙方應該簽一份相關的協議書,即補充條款。但對雙方而言,該協定的內容應該權利義務對等。百安居作為承攬人,承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並且願意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提出為了信譽不受影響,讓消費者承諾不向協力廠商披露此事,並且要求如果違反約定就要進行“三倍賠償”。作為經營者,依著強勢的地位做出明顯不公平的約定,消費者完全有理由不接受。當然,如果消費者認為11000元的賠償數額足以彌補本次裝修產生的損失,可以接受賠償,那麼可以作出一些退步,但是針對協議中所謂的“三倍賠償”的條款有理由拒絕。

消費者在和裝修公司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裝修過程中,又要警惕哪些裝修中存在的貓膩?胡鋼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一定要查清楚簽約物件,即裝修公司的證照資質是否齊全,是否有充分的履約能力。消費者完全可要求對方出具營業執照原件,以及提供營業執照的影本作為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信譽等相關資質,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關證明檔。

第二,對於合同文本,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家庭裝修合同的示範文本,建議消費者儘量使用統一的示範文本,因為這類統一示範文本經過了相關專家的周詳研究,充分考慮到了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的平衡,是相對比較全面的一份合同。如果是由經營者單方出具的合同,其中隱藏的陷阱可能會比較多。另外,消費者可以直接從相關政府網站列印合同示範文本,然後交由經營者簽署,避免直接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所謂“統一範本”,以防被做手腳。

第三,對於合同條款的內容,消費者要盡可能地詳細審閱,特別是對消費者不利的一些條款,比如“小字條款”或者竭力淡化的一些條款一定要特別留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時,家庭裝修公司往往會有所謂的銷售顧問,對於銷售顧問口頭表述的所謂優惠措施,消費者可要求其加入合同內容,否則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對於一些細節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進行非常細緻地規定。比如本案中,消費者就清楚地寫明瞭相關的材料或者配件的品牌、名稱、型號規格等,特別是環保等級,包括產地、單價、運輸方式等,這些都要充分載明清楚。另外,對於裝修中常見的“加項”部分,如果裝修公司明確承諾沒有加項,那麼應該將此加入合同條款,避免後續執行過程中出現經營者要求“加項”的行為。

第四,對於工程期限要盡可能留有一定的彈性,因為整個施工過程中有大量不可預知的因素。同時對於施工監理問題,如果可能,建議消費者單獨聘請獨立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這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特別是對技術規範方面會有很大作用。

裝修遇到問題,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消費者具體應該怎麼做?李斌說,裝修工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工程品質、工期和價款支付,因此這些都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一定要及時保全證據,然後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維權。首先可以考慮行政投訴,這種方式更為便捷;另外,如果有消協包括市場監管部門的介入,會更有幫助。但事後維權需要一定的時間週期和成本,因此他建議消費者,應該在事先、事中及時防範,比如仔細審閱合同文本、後期履行階段定期監督,以便第一時間發現問題之所在,從而及時予以解決。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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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基本的邏輯。對於這類消費的合同來說,經營者尤其應當全面地履行合同,因為消費者主要只有一項義務,就是及時支付價款,剩下的義務幾乎全是經營者的。而且對於房屋裝修來說,隱蔽工程十分重要,如果不是分級、逐次驗收,很可能會造成很大的麻煩,所以隱蔽工程更多的是一種“良心工程”。本案中相關的經營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裝配相關品牌的產品,還說其他公司都是這麼做的,這是非常荒謬的。

百安居工程部經理帶著施工隊長和他們的監理人員一起去看了現場,說其他人家也是這麼做的,沒人說不可以。這種情況常見嗎?消費者遇上這樣的事情應該怎麼辦?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表示,如果按照這位經理所說,他們公司在給客戶提供裝修服務時,恐怕普遍存在擅自更換合同約定的品牌建材的現象,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合理的。首先,這種更換往往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更換了品牌價值更低的材料。既然合同有明確約定,就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建材,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擅自更換了更便宜的,就要考慮所更換的品牌建材品質是否合格,來源是否合法。其次,假定品質合格,消費者有權要求百安居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有品質瑕疵擔保義務,消費者可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更換建材,如不能更換,要進行減價處理。合同約定的建材價格是有相關標準的,如果以次沖好,消費者有權要求百安居返還兩者間的市場價格差額。在李斌看來,這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作為承攬方、施工方,沒有嚴肅對待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瞭解合同約定的內容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消費者可以要求協商解決問題,也可以去住建委、工商部門或消協進行投訴,要求處理。

劉先生指出,合同是和百安居簽的,錢是付給百安居的,施工隊長也是百安居的人。那麼百安居讓劉先生和協力廠商施工隊長協商解決是否合理?對此,胡鋼認為,百安居作為經營者,將責任轉嫁給所謂的施工隊長,是一種非常荒謬的提法。正如消費者所指,他是與百安居簽訂合同的,款項也是支付給百安居的,由百安居提供相關服務。整個過程是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之間的糾紛,不涉及任何協力廠商。經營者具體指派誰或哪些機構下屬的工作人員,只是其為完成合同所必須要做的事情,它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糾紛、消費糾紛應當直接解決。案例中經營者臆造出一個所謂的“隊長”,這既不符合正常商業邏輯,也違反了普通人所能理解的生活邏輯,同時也違背了法律邏輯。

據劉先生所說,百安居表示可以賠償他11000元,但是必須在簽訂補充條款的前提下。這補充條款被劉先生稱之為“霸王條款”。對此,李斌認為,如果雙方就糾紛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那麼在賠償時雙方應該簽一份相關的協議書,即補充條款。但對雙方而言,該協定的內容應該權利義務對等。百安居作為承攬人,承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並且願意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提出為了信譽不受影響,讓消費者承諾不向協力廠商披露此事,並且要求如果違反約定就要進行“三倍賠償”。作為經營者,依著強勢的地位做出明顯不公平的約定,消費者完全有理由不接受。當然,如果消費者認為11000元的賠償數額足以彌補本次裝修產生的損失,可以接受賠償,那麼可以作出一些退步,但是針對協議中所謂的“三倍賠償”的條款有理由拒絕。

消費者在和裝修公司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裝修過程中,又要警惕哪些裝修中存在的貓膩?胡鋼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一定要查清楚簽約物件,即裝修公司的證照資質是否齊全,是否有充分的履約能力。消費者完全可要求對方出具營業執照原件,以及提供營業執照的影本作為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信譽等相關資質,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關證明檔。

第二,對於合同文本,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家庭裝修合同的示範文本,建議消費者儘量使用統一的示範文本,因為這類統一示範文本經過了相關專家的周詳研究,充分考慮到了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的平衡,是相對比較全面的一份合同。如果是由經營者單方出具的合同,其中隱藏的陷阱可能會比較多。另外,消費者可以直接從相關政府網站列印合同示範文本,然後交由經營者簽署,避免直接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所謂“統一範本”,以防被做手腳。

第三,對於合同條款的內容,消費者要盡可能地詳細審閱,特別是對消費者不利的一些條款,比如“小字條款”或者竭力淡化的一些條款一定要特別留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時,家庭裝修公司往往會有所謂的銷售顧問,對於銷售顧問口頭表述的所謂優惠措施,消費者可要求其加入合同內容,否則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對於一些細節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進行非常細緻地規定。比如本案中,消費者就清楚地寫明瞭相關的材料或者配件的品牌、名稱、型號規格等,特別是環保等級,包括產地、單價、運輸方式等,這些都要充分載明清楚。另外,對於裝修中常見的“加項”部分,如果裝修公司明確承諾沒有加項,那麼應該將此加入合同條款,避免後續執行過程中出現經營者要求“加項”的行為。

第四,對於工程期限要盡可能留有一定的彈性,因為整個施工過程中有大量不可預知的因素。同時對於施工監理問題,如果可能,建議消費者單獨聘請獨立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這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特別是對技術規範方面會有很大作用。

裝修遇到問題,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消費者具體應該怎麼做?李斌說,裝修工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工程品質、工期和價款支付,因此這些都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一定要及時保全證據,然後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維權。首先可以考慮行政投訴,這種方式更為便捷;另外,如果有消協包括市場監管部門的介入,會更有幫助。但事後維權需要一定的時間週期和成本,因此他建議消費者,應該在事先、事中及時防範,比如仔細審閱合同文本、後期履行階段定期監督,以便第一時間發現問題之所在,從而及時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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