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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禮讓行人”的規定出臺後
行人過馬路那叫一個“理直氣壯”
哪位司機還敢“為所欲為”?
而且許多老百姓可能都認為
當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
機動車司機理應賠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也規定了
機動車一方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
因而“行人”這個名詞
就似乎成為了擋箭牌——
因為我是行人
所以我不承擔責任
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
無論是機動車主還是行人
都可能觸犯交通法規!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17日6時40分許, 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一路段, 遇行人陳某從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 造成羅某所駕車與行人陳某發生碰撞,
被害人羅某、被告人陳某均受傷, 後被害人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於2017年2月28日死亡。
法 院 判 決
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 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提示
1、行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並沒有要求是機動車駕駛人員, 所以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 都可能構成此罪。 但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承擔主要責任, 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以上的結果。
另外結合《道路交通法》第二條的規定, 行人也是被調整的物件, 行人違反該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當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2、行人違反交規可能承擔多重責任
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也是行人的基本注意義務, 如果漠視交通規則再佯裝成“受害者”乞求同情的做法可是行不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行人應當遵守的交通規則作了詳細的規定, 包括沿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行走、遵循信號燈指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等。 本案中的陳某就是因為不走人行橫道, 反而是肆意翻越道路隔離欄杆, 所以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 可能要承擔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 比如交警可以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處以罰款等。
●民事責任,行人對於過錯造成的損害可能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就意味著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雖然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並不多見但這不意味著行人就有“免死金牌”
法條連結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交通參與群體中,行人是弱勢一方,斑馬線上行人確實擁有優先通行權,機動車需要禮讓,這不僅是文明的呼喚,更是法律的要求,無可非議。但是,禮讓是相互的,機動車讓了行人,行人橫過馬路安全了,但是也要考慮整體交通秩序。
一座城市的交通文明不是單向的,而是相互的。車讓人、人讓車,相互禮讓,交通才能更文明、更安全、更有序。
比如交警可以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處以罰款等。●民事責任,行人對於過錯造成的損害可能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就意味著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雖然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並不多見但這不意味著行人就有“免死金牌”
法條連結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交通參與群體中,行人是弱勢一方,斑馬線上行人確實擁有優先通行權,機動車需要禮讓,這不僅是文明的呼喚,更是法律的要求,無可非議。但是,禮讓是相互的,機動車讓了行人,行人橫過馬路安全了,但是也要考慮整體交通秩序。
一座城市的交通文明不是單向的,而是相互的。車讓人、人讓車,相互禮讓,交通才能更文明、更安全、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