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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歷史上的今天:新中國第一部法規《婚姻法》誕生

你知道嗎?68年前的今天, 新中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誕生了。

1950年4月13日, 在中國法制史上, 是一個具有里程碑紀念意義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 並于當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建國至今, 《婚姻法》共經歷了三次比較大的立法變化:1950年《婚姻法》、1980年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訂, 以及2001年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1

1949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政權初立, 百廢待興。 在中華民國所有法律都宣告廢止的情況下, 新中國一系列新的法典何時出臺, 成了大家關心的問題。

1950年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法典, 宣佈將在5月1日正式施行。

這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典, 不是憲法, 不是刑法, 也不是民法, 而是《婚姻法》。

2

其實早在1948年9月, 《婚姻法》就已經在醞釀中了。

當時的中共解放軍已經進入了戰略反攻階段, 從“奪天下”到“治天下”的態勢已經不可逆轉。 由劉少奇提議, 中央婦委成立了一個“婚姻法”起草小組, 牽頭人是鄧穎超, 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等人。 這個小組對《婚姻法》最後的成型起到了關鍵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 推出《婚姻法》已經迫在眉睫,

毛澤東在起草小組中又加進了一個人——當時的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

經過歷時兩年的起草論證修改, 1950年1月21日, 《婚姻法》草案出爐, 呈送黨中央審查, 又經過數次討論修改。 《婚姻法》草案於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4月30日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佈命令, 自5月1日起公佈施行。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樣, 是新政權對社會全面改造的一部分, 是新政權力圖通過改造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觀念, 將占人口半數以上的婦女從家庭和社會的雙重壓迫中解放出來, 是進一步擴大執政的群眾基礎的需要。 毛主席認為, 婚姻法是“僅次於憲法的國家根本大法之一, 它是全國範圍內實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據, 是同封建主義家庭制度作鬥爭的有力武器, 也是建立和發展新婚姻家庭關係、改造舊式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工具”。

20世紀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層幹部在街頭書寫宣傳婚姻法的壁報。 新華社發

3

“怎樣才能判離婚?”

這是這部《婚姻法》起草時的最大爭論點。

起草小組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大多數人, 都認為“應該有條件的離婚”, 只有一個人堅持“無條件離婚”——“只要一方堅持離婚, 就可以離婚。 ”

這個堅持的人, 就是鄧穎超。

當時反對的人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一方面, 這會在廣大農村造成不穩定因素, 因為很多農民都是家裡說的婚事,找個女人就結婚了,未必有多少感情。女方如果想離就離,很多農民都會有反對意見。另一方面,解放之初,確實有一些共產黨幹部出現了拋棄鄉下“糟糠之妻”另娶城裡年輕女性的現象,大家擔心“離婚不需要理由”這條法規一出,會加劇這種現象。

但鄧穎超還是堅持這一點。她的理由是——

在婚姻問題上,婦女受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吃苦的都是婦女,而且還不准她們離婚。如果要把離婚加上條件,反而會給那些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以控制和限制離婚的藉口,過去已經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強調:婚姻的基礎是愛情,愛情熄滅了,那麼婚姻制度保存也沒有意義。如果硬要用法規來強制限定幹部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對的。

但同時,她堅決不同意一種觀點:

“丈夫要離婚,天好像就要塌下來了!”

在鄧穎超的堅持下,最終她的意見被採納,但當時這部《婚姻法》規定的是:“調解無效,即行判決。”

周恩來與鄧穎超

但是,問題又來了——怎麼“判決”?

按照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出臺的解釋,是:

“有正當原因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作准予離婚判決;否則也可作不准離婚判決。”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再次做了解釋:

“如經調解無效而又確實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准予離婚。如經調解雖然無效,但事實證明他們雙方非到不能同居程度,也可以不批准離婚。”

話說得有點拗口,但意思其實還是很明確的:

離婚你儘管提,但判不判,還是看法院。

正是因此,才牽出了1980年版《婚姻法》對“離婚判決”的再次修訂。

4

1980年9月10日,在千呼萬喚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婚姻法》。

改革開放的春風帶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1980年《婚姻法》應運而改。其中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確定“計劃生育”的基本原則。這兩項主要內容是對“文革”時期遺留的婚姻問題的解決和對改革開放初期婚姻家庭新問題的回應。

“文革”期間,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為男女擇偶的關注點,改革開放後,國家政治、經濟生活走上正軌,人們對婚姻家庭品質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對感情的追求成為人們建立婚姻的目標。

“計劃生育”原則寫入《婚姻法》與改革開放後巨大的人口壓力密不可分。政府將“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明確寫入1980年《婚姻法》,成為規範中國每一個家庭的生育準則。減少生育任務的女性,越來越多地走出家庭,參加社會生產,經濟上獨立性強,在家庭中的權利越來越大。

從那時起,我們迎來了“獨生子女”時代。

5

與前兩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動議來自民間,在獲得國家認可後正式啟動修改程式。

針對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婚姻家庭出現一系列新問題, 2001年《婚姻法》有所回應,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係進行了再次規範。

2001年修正《婚姻法》時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等內容。該法另一個較大的修改是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違反《婚姻法》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6

近年來引發熱議的“新婚姻法”,並非法律的再次修訂,實際是最高人民法院對2001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和補充規定。

一直存在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問題指: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2017年,就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在各方的呼籲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最高法院答覆人大代表建議的函件表示,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擬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提到,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於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婚姻家庭關係是最基礎、最普遍的社會關係。《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變化以及出臺司法解釋,體現了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係進行整合、規範的制度安排。這些制度的實施,為提升女性地位做出法治保障,用雙手搖搖籃、只是作為社會“附屬品”而存在的女性挺直了腰杆,撐起社會“半邊天”。平等、健康的婚姻家庭關係得以保護和發揚,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得到了樹立引領,促進了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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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很多農民都是家裡說的婚事,找個女人就結婚了,未必有多少感情。女方如果想離就離,很多農民都會有反對意見。另一方面,解放之初,確實有一些共產黨幹部出現了拋棄鄉下“糟糠之妻”另娶城裡年輕女性的現象,大家擔心“離婚不需要理由”這條法規一出,會加劇這種現象。

但鄧穎超還是堅持這一點。她的理由是——

在婚姻問題上,婦女受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吃苦的都是婦女,而且還不准她們離婚。如果要把離婚加上條件,反而會給那些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以控制和限制離婚的藉口,過去已經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強調:婚姻的基礎是愛情,愛情熄滅了,那麼婚姻制度保存也沒有意義。如果硬要用法規來強制限定幹部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對的。

但同時,她堅決不同意一種觀點:

“丈夫要離婚,天好像就要塌下來了!”

在鄧穎超的堅持下,最終她的意見被採納,但當時這部《婚姻法》規定的是:“調解無效,即行判決。”

周恩來與鄧穎超

但是,問題又來了——怎麼“判決”?

按照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出臺的解釋,是:

“有正當原因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作准予離婚判決;否則也可作不准離婚判決。”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再次做了解釋:

“如經調解無效而又確實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准予離婚。如經調解雖然無效,但事實證明他們雙方非到不能同居程度,也可以不批准離婚。”

話說得有點拗口,但意思其實還是很明確的:

離婚你儘管提,但判不判,還是看法院。

正是因此,才牽出了1980年版《婚姻法》對“離婚判決”的再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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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在千呼萬喚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婚姻法》。

改革開放的春風帶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1980年《婚姻法》應運而改。其中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確定“計劃生育”的基本原則。這兩項主要內容是對“文革”時期遺留的婚姻問題的解決和對改革開放初期婚姻家庭新問題的回應。

“文革”期間,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為男女擇偶的關注點,改革開放後,國家政治、經濟生活走上正軌,人們對婚姻家庭品質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對感情的追求成為人們建立婚姻的目標。

“計劃生育”原則寫入《婚姻法》與改革開放後巨大的人口壓力密不可分。政府將“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明確寫入1980年《婚姻法》,成為規範中國每一個家庭的生育準則。減少生育任務的女性,越來越多地走出家庭,參加社會生產,經濟上獨立性強,在家庭中的權利越來越大。

從那時起,我們迎來了“獨生子女”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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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兩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動議來自民間,在獲得國家認可後正式啟動修改程式。

針對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婚姻家庭出現一系列新問題, 2001年《婚姻法》有所回應,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係進行了再次規範。

2001年修正《婚姻法》時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等內容。該法另一個較大的修改是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違反《婚姻法》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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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引發熱議的“新婚姻法”,並非法律的再次修訂,實際是最高人民法院對2001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和補充規定。

一直存在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問題指: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2017年,就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在各方的呼籲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最高法院答覆人大代表建議的函件表示,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擬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提到,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於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婚姻家庭關係是最基礎、最普遍的社會關係。《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變化以及出臺司法解釋,體現了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係進行整合、規範的制度安排。這些制度的實施,為提升女性地位做出法治保障,用雙手搖搖籃、只是作為社會“附屬品”而存在的女性挺直了腰杆,撐起社會“半邊天”。平等、健康的婚姻家庭關係得以保護和發揚,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得到了樹立引領,促進了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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