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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17%專用發票必須在5月1日之前認證嗎?

疑問

最近好多會計人員都在問, 取得的17%專用發票必須在5月1日之前認證嗎?若是5.1之前沒有認證, 5月1日後認證還讓按照17%抵扣嗎?

現在統一回復如下: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是自開具發票之日起360日, 而不是必須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認證完畢。

政策參考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

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 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財稅〔2018〕32號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 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 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原適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 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

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 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 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 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 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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