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 我們勞動部出臺了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
提出了個人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
參加我們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但是, 我們參保職工萬一去世, 原先的各種撫恤待遇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靈活就業人員就沒有相應的待遇。
山東省2013年制定了關於將企業非因工死亡職工納入統籌的政策。 確定可以將繳費滿15年的職工, 非因工死亡後, 各種喪葬撫恤待遇, 由統籌基金支付。 繳費每沒少一年降低1/15的待遇。 差額部分由原用人單位承擔。
但是供養親屬的相關費用仍由原管道列支,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
也就是說, 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方式, 交納養老保險是享受不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
但是如果我們退休了就不一樣了。退休後, 大家就沒有用人單位了。 所以, 各種喪葬撫恤待遇, 包括供養親屬困難補助,
是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如果我們要是有其他生活來源, 比如養老金之類, 他的標準如果超過了供養標準, 那麼就是不可以的。
而且我們如果有勞動能力, 即使沒有工作, 也是不會納入供養親屬範圍的。
還有就是孩子一般是供養到成年。
一切都是以職工死亡時的條件為准, 並不是說以後老了, 沒有待遇了就可以重新申請。
這個是跟我們的工傷保險職工的遺屬待遇有很大差別的。 因為工傷職工遺屬是不管困不困難的。
其實山東省的供養遺屬補助, 現在已經遠遠低於當地的醫保標準了。 我們當時制定的標準是460元, 410元和360元。 現在青島的低保水準一般已經是660元。
所以,
這種情況還是看條件而定的,
如果家庭實在困難,
那麼去申請低保吧,
我們國家在幫助困難家庭上還是比較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