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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地方企事業單位車改6月底前全面完成,公務用車這些問題要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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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 日前, 中央車改辦召開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現場會。 會議要求, 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方企事業單位車改。

去年底,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關於公務用車, 以下這些問題一定要厘清!

今年6月底前

全面完成地方企事業單位車改

為進一步加快地方公務用車平臺建設, 推廣地方車改先進經驗, 持續鞏固地方基層公車改革成果, 圓滿完成中央交辦的車改任務, 3月29日―30日, 中央車改辦召開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現場會。

會議要求, 公車改革到了收官關鍵階段, 各地要加大力度壓實責任, 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如期高品質完成。

一要強化責任意識, 認真梳理工作中的問題, 按中央要求補齊短板。

二要加快工作進度,

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平臺建設, 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方企事業單位車改。

三要認真研究解決車改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公務用車, 中央有了新要求!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要求, 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專車”;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規定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 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 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全文約3600字, 共六章31條。 辦法旨在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

有效保障公務活動, 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 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公務用車, 這些問題要厘清!

1、哪些行為屬於違規使用公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 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2、黨政機關使用哪些車輛屬於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其中,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3、黨政機關可以配置越野車嗎?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4、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多少年可以更新?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2、黨政機關使用哪些車輛屬於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其中,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3、黨政機關可以配置越野車嗎?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4、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多少年可以更新?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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