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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雲青:“任性”休假被開除,濫用權利得不到便宜

作者:吳雲青

南京女子璐璐(化名)懷孕後, 以身體不好為由提交了請假單, 還沒有得到公司批准就擅自休假並失聯。 後公司以璐璐曠工多日為由解除和她的勞動合同, 璐璐不同意, 雙方對簿公堂。 近日, 南京秦淮法院公佈了判決結果, 駁回璐璐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

現行勞動法規對懷孕和哺乳期女職工予以保護, 用人單位沒有合理理由, 不能隨意解除與懷孕和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但這並不意味著孕婦就可以無視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服從單位的合法管理。 此案令人聯想起前段時間阿裡巴巴與一名高管的勞動爭議案:當事高管以病假為由赴巴西旅遊,

被公司發現後決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北京高院判定阿裡巴巴勝訴。

兩起案子中, 涉事員工都是想鑽勞動者保護相關法規的空子, 失敗的原因在於他們有明顯的違規行為, 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腳。 但近年來, 員工鑽法律空子“坑”單位的現象確實比以前多了, 比如某些女員工入職即懷孕、休完產假即離職, 用人單位抱怨卻沒辦法。 這些“成功”利用相關法規為己牟利的人, 得了很大的便宜嗎?我看也不儘然。

員工能占到單位的便宜, 是因為建設法治社會有成效, 勞動者保護相關法規的落實情況比以前好了。 社會越是講法治, 法制的情況就越理想。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 權責界限的劃定、具體條款的確立都是雙方利益平衡的結果, 如果某些條款被一方濫用, 顯然對另一方不公平, 這個“漏洞”能存活多久就要打個問號;在給“漏洞”打“補丁”的時候, 曾經濫用權利的一方變成了被防備的物件, 最終可能會失去原本可以擁有的權利。

就像在畫廊看油畫, 如果觀眾老想伸手摸甚至搞破壞, 人家肯定會改變展出方式, 要麼把貴重的畫作收起來不給看, 要麼攔一道隔離線, 讓大家都不能愉快地近距離觀賞了。

大多數濫用權利、鑽現行法規空子的行為, 說到底與不誠信有關。 阿裡巴巴解雇案的法官說, “誠信原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係的基石”,

勞資雙方都要信守承諾、互相信任, 才能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任何一方不守誠信, 即使占了眼前的便宜, 于長遠看也未必不會吃虧;其實經常不用等到“長遠”, 就會因個人信用破產而嘗到苦頭。

魯迅在《再論雷峰塔的倒掉》中說, 聽聞雷峰塔之所以倒掉, 是因為鄉下人迷信那塔磚放在自己的家中可以保平安, 於是這個也挖, 那個也挖, 挖之久久, 便倒了。 共有的塔失去了, 鄉下人的所得, 卻不過一塊磚。 這塊磚跟眾人皆可瞻仰的塔相比, 豈不是因小失大麼?

【聲明:本文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不代表齊魯網立場,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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