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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來征你的地?

最近京尚拆遷律師收到很多農民朋友的留言, 其中不少人提問道:“xxx有權徵收我的土地嗎?xx征我的地我能拒絕嗎?我們這裡是xx部門組織征地, 這樣合法嗎?”

為了幫大家解開這些困惑,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簡單來為大家做個講解, 說說征地過程中的那些“許可權”都為誰所有, 到底誰有權徵收農民朋友的土地。

征地審批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徵收下列土地的, 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並報國務院備案。

由該條規定農民朋友們可以明確:徵收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 必須經過國務院的審批;徵收35公頃以下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70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並報國務院備案。

也就是說, 農民朋友想要弄清楚自己面臨的征地專案是否已經過合法征地審批, 可以先確認專案徵收土地的性質和總體面積, 再結合專案的征地批准檔的具體作出單位進行判斷。

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 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該條規定, 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可以這樣判斷:

先看專案的性質和規模, 如果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建設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 農用地轉用需經國務院審批批准;

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用地轉用審批, 由批准該規劃的機關批准,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報國務院批准, 則轉用審批也應經國務院審批, 依法由省級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涉及到的農用地轉用審批, 省級政府有批准許可權;

也就是說, 通常情況下, 農用地批准許可權在省級政府和國務院。

征地組織實施許可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 土地徵收專案經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被審核批准完畢後, 通常由被徵收人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在實際徵收過程中,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常常承擔著實施具體徵收工作的責任。

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即我們通常所稱的“124號令”第四條規定,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最後, 京尚拆遷律師認為有必要特別提醒農民朋友注意的是, 村委會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也常常扮演重要角色。 近年來由村委會組織實施的集體土地“騰退”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

農民朋友們不妨將這個“土地騰退”也代入到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的概念來理解。 根據124號令第十五條第二、第三款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由此規定來看,村委會實際上是有可能在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扮演拆遷人或者說騰退組織者的角色的,但這樣的騰退拆遷也仍舊在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約束範疇內,這就意味著農民朋友面對的騰退拆遷存在兩種可能性:其一是徵收拆遷項目本身合法,村委會只是依法受權或受委託進行具體徵收拆遷工作;其二是村委會在缺乏相關的許可證和審批檔的情況下,違法僭權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治的名義組織騰退。

實際征地過程中,農民朋友遇到的情況往往比紙面上能寫出來的要更複雜多樣得多,但無論案情有多複雜,農民朋友都要確信一點,那就是只要土地被征,農民朋友都有權取得合理、充足的補償並應得到妥善的安置。

篇幅所限,本文未能探討到的問題我們會在今後逐一為大家闡明。如果有農民朋友還有更多疑問需要解答,或正面臨征拆維權難題急需解決的,歡迎留言或致電京尚拆遷律師具體諮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由此規定來看,村委會實際上是有可能在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扮演拆遷人或者說騰退組織者的角色的,但這樣的騰退拆遷也仍舊在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約束範疇內,這就意味著農民朋友面對的騰退拆遷存在兩種可能性:其一是徵收拆遷項目本身合法,村委會只是依法受權或受委託進行具體徵收拆遷工作;其二是村委會在缺乏相關的許可證和審批檔的情況下,違法僭權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治的名義組織騰退。

實際征地過程中,農民朋友遇到的情況往往比紙面上能寫出來的要更複雜多樣得多,但無論案情有多複雜,農民朋友都要確信一點,那就是只要土地被征,農民朋友都有權取得合理、充足的補償並應得到妥善的安置。

篇幅所限,本文未能探討到的問題我們會在今後逐一為大家闡明。如果有農民朋友還有更多疑問需要解答,或正面臨征拆維權難題急需解決的,歡迎留言或致電京尚拆遷律師具體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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