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困擾了很多人。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物件必須是“公眾存款”, 所謂的“公眾”就是與其自集資人沒有社會關係基礎的不特定社會物件。 而七大姑八大姨顯然就是屬於親友範圍, 他們不是公眾。
而針對向七大姑八大姨吸收存款, 比如說, 就是向他們借錢, 如果不公開宣傳的話, 就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這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後一款:“未向社會公開宣傳, 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
請注意,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前置條件, 就是沒有公開宣傳。 如果集資人有公開宣傳自己的集資需求, 那麼即便他吸收存款、借款的物件都是她認識的都是他的親友, 那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所以在律師的辯護中, 如果集資人僅僅向幾個親友集資, 比如說出借人他都認識, 都是他的朋友和親戚, 這是一個非常有利的辯點, 但是律師就應該先去證明, 集資人沒有使用公開宣傳的手段。
比如集資人並沒有使用發公告, 群發短信, 郵件, 微信等, 傳播自己的集資需求, 也沒有讓集資資訊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傳播, 這種口口相傳就是指放任這個資訊在公眾中傳播, 不加制止或拒絕。
然後辯護人再尋找證據證明集資人與借款人、投資人之間是親友關係, 這樣才能獲得無罪辯護的良好效果。
但是, 如果僅僅向親友內部集資, 沒有公開宣傳, 是否就一定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還是不一定。
因為還有一種情況,
法律依據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而吳英被判非法集資案中, 就存在這種情況。
當然實踐中這種情況出現的情況非常之多, 因為這種指控要求集資人主觀上對資金的大致來源有一定的明知, 這一點的證明非常困難, 所以實踐中, 指控的重點不會直接放在集資對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