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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海南省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旅發〔2018〕134號

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關於印發

《海南省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旅遊委(局):

為引導和規範我省旅遊度假區發展, 我委將依據《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及相關細則, 開展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定工作。 現將《海南省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絡人:蔣秀芳, 電話:65331723。

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序推進我省旅遊度假區發展, 加強度假區等級管理, 提高旅遊度假區發展水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2010)及相關細則和《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度假區是指具有良好資源與環境條件, 能夠滿足遊客休憩、康體、運動、益智、娛樂等休閒需求的, 相對完整的度假設施集聚區。

第三條 旅遊度假區的等級管理物件, 是指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 不單獨對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獨立度假設施進行等級評定。

第四條 旅遊度假區的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和省級旅遊度假區2個等級。

第五條 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六條 凡在海南省內正式開業從事旅遊度假經營業務1年及以上的旅遊度假區, 均可申請省級旅遊度假區。 公告為省級旅遊度假區1年以上的度假區, 可申請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第七條 設立國家級的旅遊度假區, 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適宜度假的氣候條件和環境, 區內無被污染的水體、空氣或土壤, 無多發性不可規避的自然災害;

(二)具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統一有效的管理機構, 度假區面積應不小於8km2;

(三)具備至少3個國際品牌或國際水準的度假酒店;

(四)以接待過夜遊客為主, 過夜遊客中應有至少1/3平均停留3夜以上或2/3平均停留2夜以上;

(五)過夜遊客中省外遊客比重不低於1/3;

(六)住宿接待設施總客房數應不少於1000間;

(七)旅遊度假區內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項目總建築面積與旅遊接待設施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應不大於1:2;

(八)近3年來無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第八條 設立省級的旅遊度假區, 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適宜度假的氣候條件;環境品質優良, 地表水水環境品質應達到或優於Ⅲ類水質GB3838, 近岸海域水環境品質應達到或優於二類水質GB3097;空氣品質常年應達到GB3095一級水準;保持自然寧靜, 住宿接待設施的雜訊應達到GB30961類標準, 無多發性不可規避的自然災害;

(二)具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統一有效的管理機構, 度假區面積應不小於5km2;

(三)具備至少2個國際品牌或國際水準的度假酒店和省級標準住宿設施;

(四)以接待過夜遊客為主, 過夜遊客中應有至少1/3平均停留2夜以上;

(五)過夜遊客中省外遊客比重不低於1/3;

(六)住宿接待設施總客房數應不少於500間;

(七)旅遊度假區內用於出售的純住宅房地產專案總建築面積與旅遊接待、消費服務設施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應不大於1:2;

(八)旅遊度假區範圍內所有公共區域及消費場所應設置至少2種以上語言的標識標牌, 4星級以上酒店、4A級以上景區都要設置3-5種語言的標識標牌;

(九)旅遊度假區範圍內所有旅遊廁所達到國家A級標準;

(十)近3年來無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國家旅遊主管部門委託“全國旅遊資源規劃開發品質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旅資委”),

具體負責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的組織和評審。

第十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定工作由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委託“海南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品質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旅資委”),具體負責省級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的組織與評審和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的初評、推薦工作, 並及時將省級旅遊度假區動態管理結果報“全國旅資委”備案, 授權並督導各市縣旅遊委(局)開展初評和推薦工作。

各市縣旅遊委(局)應加強對旅遊度假區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並負責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初評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在公告為省級旅遊度假區1年以上的優秀省級旅遊度假區中推薦, 由“全國旅資委”按照“自檢—申報—推薦—資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公示—授牌”的程式進行評定。

第十二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檢與申報—初評與推薦—資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社會公示—公告與授牌”的程式進行。

(一)自檢與申報。申報省級的旅遊度假區由申報單位根據國家標準及相關細則要求進行自檢,自檢達標後,向所在市縣旅遊委(局)提交申請報告、《旅遊度假區等級申請評定報告書》和創建材料。

(二)初評與推薦。各市縣旅遊委(局)對申報的旅遊度假區進行初評,初評合格後向“省旅資委”推薦。

(三)資料審核。“省旅資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度假區名稱、範圍、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度假區相關情況等。

(四)基礎評價。“省旅資委”組織成立專家組,根據旅遊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旅遊度假區強制性指標、資源環境與度假產品綜合評價進行基礎評價。

(五)現場檢查。“省旅資委”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並進行遊客意見調查。評審組由專家3人或5人組成,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其中星級飯店專家1人,旅遊景區專家1人以及熟悉旅遊度假區工作的專家1-2人。現場檢查達標的旅遊度假區,進入社會公示程式。

(六)社會公示。“省旅資委”對達到標準的申報單位,進行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旅遊度假區通過公示;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情況,由“省旅資委”進行核實和調查,做出相應決定。

(七)公告與授牌。公示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發佈公告,並報“全國旅資委”備案,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旅遊度假區申報過程中,應保證材料的真實、準確。如在評審過程發現材料造假,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省旅遊委每年採取部分覆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度假區開展社會調查、遊客意見回饋等方式對旅遊度假區進行覆核,每年覆核比例不低於20%。全面覆核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十五條 經抽查覆核達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旅遊度假區,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根據具體情況,向“全國旅資委”報告,由“全國旅資委”作出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並對外公告。

(二)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或取消等級的處理,報“全國旅資委”備案,並對外公告。

(三)“全國旅資委”有權對各級旅遊度假區作出相關處理。

第十六條 旅遊度假區接到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省旅資委”。

第十七條 凡被降低、取消等級的旅遊度假區,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資質等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旅遊度假區等級標牌,須置於旅遊度假區主要入口最明顯位置,並應在其宣傳廣告等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旅遊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由“全國旅資委”按照“自檢—申報—推薦—資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公示—授牌”的程式進行評定。

第十二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檢與申報—初評與推薦—資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社會公示—公告與授牌”的程式進行。

(一)自檢與申報。申報省級的旅遊度假區由申報單位根據國家標準及相關細則要求進行自檢,自檢達標後,向所在市縣旅遊委(局)提交申請報告、《旅遊度假區等級申請評定報告書》和創建材料。

(二)初評與推薦。各市縣旅遊委(局)對申報的旅遊度假區進行初評,初評合格後向“省旅資委”推薦。

(三)資料審核。“省旅資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度假區名稱、範圍、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度假區相關情況等。

(四)基礎評價。“省旅資委”組織成立專家組,根據旅遊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旅遊度假區強制性指標、資源環境與度假產品綜合評價進行基礎評價。

(五)現場檢查。“省旅資委”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並進行遊客意見調查。評審組由專家3人或5人組成,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其中星級飯店專家1人,旅遊景區專家1人以及熟悉旅遊度假區工作的專家1-2人。現場檢查達標的旅遊度假區,進入社會公示程式。

(六)社會公示。“省旅資委”對達到標準的申報單位,進行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旅遊度假區通過公示;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情況,由“省旅資委”進行核實和調查,做出相應決定。

(七)公告與授牌。公示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發佈公告,並報“全國旅資委”備案,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旅遊度假區申報過程中,應保證材料的真實、準確。如在評審過程發現材料造假,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省旅遊委每年採取部分覆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度假區開展社會調查、遊客意見回饋等方式對旅遊度假區進行覆核,每年覆核比例不低於20%。全面覆核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十五條 經抽查覆核達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旅遊度假區,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根據具體情況,向“全國旅資委”報告,由“全國旅資委”作出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並對外公告。

(二)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或取消等級的處理,報“全國旅資委”備案,並對外公告。

(三)“全國旅資委”有權對各級旅遊度假區作出相關處理。

第十六條 旅遊度假區接到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省旅資委”。

第十七條 凡被降低、取消等級的旅遊度假區,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資質等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旅遊度假區等級標牌,須置於旅遊度假區主要入口最明顯位置,並應在其宣傳廣告等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旅遊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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