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就被告人牛某、萬某等涉嫌銷售假藥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河南某醫藥科技公司、河南某藥業公司、牛某、萬某按實施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履行或協助履行相應的召回義務,
並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2017年9月1日,
惠山區檢察院受理了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移送的牛某、萬某等涉嫌銷售假藥案。
據公安機關偵查,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間,
河南某醫藥科技公司在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
生產具有藥品名稱加糖果名稱的“正氣元金傦丹(烏蛇木瓜糖果)”等5種產品,
並通過未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河南某藥業公司的銷售人員及各級代理商以微信、門店等線上線下方式在全國進行銷售。
銷售過程中,
宣稱上述產品具有治療風濕病、降血糖、降血壓等藥物功效,
銷售金額達210余萬元。
其中,
牛某系河南某藥業公司江蘇省代理,
萬某系河南某藥業公司無錫市代理。
據統計,
涉案假藥銷售數量超過2.5萬盒,
公安機關已查扣1萬餘盒。
同年12月15日,
惠山區檢察院對河南某醫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河南某藥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
以及牛某、萬某等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
今年2月,
該院民行部門瞭解該案刑事犯罪事實後認為,
該案屬於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
符合公益訴訟範圍,
因此予以立案。
該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
目前網路上仍然存在涉案假藥的銷售及招商資訊,
且關注度仍在增加。
辦案組認為,
涉案假藥的生產和銷售行為侵害了眾多患有中老年常見病症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嚴重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河南某醫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河南某藥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銷售人員,
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
應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追究涉案企業的民事法律責任,
消除涉案假藥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的潛在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