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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天鬧離婚 9萬彩禮要返還

經人介紹兩人成婚, 可結婚才3天, 妻子就回了娘家再也不回來。 丈夫提出離婚, 而支付的十幾萬元彩禮能不能返還?近日, 太湖縣法院就這一案件給出了說法。

家住太湖縣新倉鎮的章某(初中畢業)30多歲, 經人介紹, 他與同鎮一離異女子李某(大學畢業)於今年2月11日舉行了結婚儀式。 男方因結婚花去彩禮等費用共計16萬餘元。 因雙方學歷差距及性格原因, 李某在婚後第三天便回了娘家, 再也不願回來。 章某多次去接妻子均未果。 3月份, 章某一紙訴狀訴至太湖縣法院, 要求與李某離婚, 並要求李某返還彩禮1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章某和李某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對其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 但返還的數額應當進行區分判斷, 對於大筆財物現金, 應當予以返還;對於親戚之間的人情往來, 可視情況不予返還;對用於煙、酒、食物等易耗物品, 可以不予返還。

最終經過調解, 李某返還章某彩禮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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