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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日前, 株洲市紀委通報了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1.株洲市政府法制辦黨組書記、主任曹躍良, 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海英違紀案。 2018年2月6日, 曹躍良、劉海英接受市仲裁委員會公款支付的宴請, 並收受高檔香煙一包和現金2000元。 2月9日, 二人參加該單位的用餐, 並收受過年物資。 2018年4月, 市紀委給予曹躍良、劉海英黨內警告處分。

2.湖南天易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吳兵, 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陳大雄違紀案。 2014年12月, 時任天易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陳大雄和時任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的吳兵同意並向相關人員發放融資獎金10.5萬元。

2015年春節前夕, 陳大雄、吳兵向參加春節神農壇祈福活動的人員發放紅包7700元, 向公司員工200多人發放紅包, 總計支出15.14萬元。 陳大雄、吳兵均未領取上述補貼、獎金, 但對此應負領導責任。 吳兵還存在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問題。 2018年4月, 市紀委給予吳兵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陳大雄黨內警告處分。

3.天元區楊柳水庫管理所黨支部書記吳鐵莊、原所長文長庚, 工作人員戴永紅、馬志軍、付杏花違紀案。 2015年至2016年, 文長庚、吳鐵莊、戴永紅、馬志軍、付杏花先後三次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2014年至2017年, 楊柳水庫管理所從撥付給原株洲縣古嶽峰鎮橫塘村用於道路修理和水庫周邊維護的資金中,

兩次從原橫塘村會計處收取“回扣款”共計10000元, 用於沖抵單位各種開支。 2018年3月, 天元區紀委給予吳鐵莊、文長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戴永紅、馬志軍、付杏花黨內警告處分。

4.石峰區安監局原局長肖和平收受紅包禮金案。 2009年至2010年, 肖和平在任石峰區安監局局長期間, 收受株洲市煙花爆竹公司送的紅包禮金共計0.2萬元;2012年至2015年, 其在雲龍示範區負責煙花爆竹打非期間, 共收受株洲市煙花爆竹公司送的紅包禮金0.7萬元。 2008年至2009年, 肖和平與他人共同參與並以加班費的名義分得株洲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所送的工作經費13.85萬元。 2017年10月, 蘆淞區檢察院以涉嫌單位受賄罪決定對石峰區安監局不起訴。 2017年12月, 石峰區紀委給予肖和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株洲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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