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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範

為規範太原市道路施工管理工作, 防止因掘路、占路施工、及其他道路改造工程超期、超範圍施工,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適用範圍原則

1、本規定適用於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現有道路通行安全的道路改建、擴建、改造、挖掘、佔用、利用道路以及在道路上從事安裝、架設等涉路施工作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2、道路施工路段管理應當遵循安全、通暢、環保的原則, 做到方案科學、組織周密、管理規範、疏導有序、監管有力, 安全防護設施設置規範、維護良好。

3、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機制, 編制施工路段現場安全管理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做好施工現場和交通組織監督管理。

二、管理工作規定

1、做好施工進度安排工作。 結合轄區道路情況及時調整施工技術、施工方案,

科學組織、合理安排, 嚴格按照通告發佈時間要求, 按時開工, 按時完工, 不延誤工期。 確實無法按時完工的, 提前15日將工程延期申請報交警支隊秩序處, 待批准後方可繼續施工。

2、做好交通安全防範工作。 根據轄區大隊要求及道路施工安全需求, 在關鍵路口、路段及危險處設置警示提醒和繞行方向提示標誌、夜間警示燈、安全圍擋等安全設施, 並配備安全管理員, 安全管理員要服從現場交警指揮, 定期對提示、警示及繞行標誌進行檢查維護, 確保功能齊全, 醒目有效。 在施工路段及周邊路口, 工程業主方、施工方負責人有義務協助交通警察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3、做好即時資訊聯絡溝通。 建立聯絡溝通制度, 工程業主單位與交警支隊應加強資訊溝通,

建立工作聯繫流程。 業主單位要指派專門負責人與交警支隊聯絡溝通, 工程施工期間的所有手續辦理及工作協調均由此負責人與交警支隊溝通協調。

4、做好按時彙報工程進度。 凡向社會發佈通告, 需封閉道路進行施工的工程, 要加強工程進度資訊報送工作, 正常情況每月一報, 緊急情況隨時報(每月將工程進度和其他情況書面報秩序處, 上報時間定於每月28日),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有工程臨時變動情況或另需封閉其它道路等情況, 要提前向支隊申請, 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5、做好交通設施維護工作。 工程涉及交通設施(護欄、信號燈、監控設備)、交通管線的, 要提前五日與交通管理部門申報,

待交通管理部門人員現場察看後, 方可施工。 如施工過程中對交通管線和交通設施損壞的, 要照價賠償。

6、做好工程善後處理工作。 工程業主方或施工方未經交通管理部門允許, 在工程未完工之前, 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施均未完善之前, 隨意放開未完工道路, 引發的一切交通事故, 造成惡劣影響的, 責任均由道路業主方和施工方承擔。 施工完畢後, 要及時拆除施工期間的各類引導標誌, 避免誤導行人、車輛。

7、嚴格自覺遵守法律。 未經交警部門允許, 私自佔用道路進行施工, 造成交通擁堵或其它交通事故的, 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法律手段。

8、做好媒體宣傳工作。

施工單位要積極與各新聞媒體取得聯繫, 積極宣傳工程進度, 提前向周邊單位、居民發放“告知書”, 取得駐地單位群眾的理解與支援, 做好親民、便民工作, 確保和諧施工。

9、做好搶修工程協調。 凡不需向社會發佈交通管制通告, 需搶修的工程, 除需遵守上述承諾外, 還需遵守以下規定:

a、凡佔用機動車道或在路口進行搶修作業的, 要提前向交警部門申報, 不能擅自開挖路面。 原則上搶修時間為22時至6時。

b、在和平路以東、建設路以西、勝利街以南、南中環以北的主城區範圍內, 凡佔用便道、非機動車道進行搶修的工程, 應加緊作業, 儘快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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