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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花錢托人找工作,事沒辦成鬧上法庭 法院判決:60萬“運作費”依法收繳

漫畫/CFP

常州市民王某(化名)一家商量決定, 要給出國留學回來的女兒在常州本地找個體面的工作:當個高校教師。 王某認識一位元“神通廣大”的李某(化名),

支付了60萬元委託對方“運作”。 為保險起見, 李某還在收條上寫下了書面承諾當做協議交給了王某。

可最終事情沒辦成, 王某便要求李某退錢, 李某並不願意退錢, 雙方最終鬧到了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返還60萬。 但李某稱事情雖沒辦成, “運作”過程已經花了51萬, 於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讓李某和王某都想不到:李某返還60萬元, 但這60萬元不是返還給王某, 而是予以收繳。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對此案進行了詳細瞭解。 紫牛新聞記者 馬奔 郭靖宇

一切皆因找工作而起

拿出60萬托人找工作, 事情沒辦成打起官司

常州市民王某的女兒留學歸來, 家人希望她能夠找一份穩定的工作,

不求大富大貴, 安逸又體面就行了。

2015年, 在找工作的過程中, 王某經人介紹, 認識了李某。 聽說了王某家的情況, 李某表示, 自己可以介紹王某的女兒到常州本地某高校當老師, 而且是“正式”的, 不過需要60萬的費用。 王某一聽很開心, 便分兩次給付了李某60萬元人民幣。 李某收到錢後為了讓王某放心, 還在收條上寫下了一份承諾書, 並且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據瞭解, 李某在收條上承諾在2016年9月1日前, 將王某的女兒介紹到常州某高校做正式教師。 如果到期後未能完成, 就把60萬元退還給王某。

在此之後, 李某多次幫忙聯繫工作, 但是一直未能按約定將王某的女兒安排進該高校上班。 王某心存疑慮, 開始要求李某退款, 此時李某表示,

自己確確實實幫忙聯繫了工作, 很多錢已經花了, 沒辦法退給王某。

王某見對方不願意退錢, 協商失敗後決定拿著李某的“承諾書”去法院起訴。

一審宣判:60萬“介紹費”全退, 還要補上利息

起訴時, 王某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歸還60萬元, 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李某則表示, 自己答應安排王某女兒在常州的一所大學或者中學從事英語老師的工作, 儘量安排進某高校當老師, 承諾書的內容卻約定去常州某高校, 與事實不符, 是簽字時沒有注意。 他還強調, 事實上, 自己已經為王某之事做了許多工作, 但王某女兒以沒有時間參加面試為由推脫, 應當考慮王某女兒自身過錯,

不應當返還全部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 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 委託合同終止時, 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這起案件中, 王某在朋友的介紹下, 委託李某代為聯繫工作, 李某書面承諾若未辦成受託事項, 將已收到的60萬元全部歸還給王某的事實清楚, 王某主張返還該款有雙方書面約定之依據, 故法院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李某即使已實際代為王某聯繫工作並支出費用, 但王某不予認可, 李某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故法院對其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返還王某60萬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 由李某負擔。

被告上訴:已有51萬用於勞務、諮詢、人情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 決定上訴, 要求法院改判。

李某在二審中表示:“60萬元中, 我已向他人支付51萬, 我這兒還有9萬;51萬元的去向, 哪些人收了、派什麼用等, 我都不能說的;總體上, 這60萬有勞務費、諮詢費、人情費的性質, 那些收錢的人, 我承擔不利後果也不能說的。 ”

王某則認為, 自己“60萬是仲介費, 他未解決我女兒工作, 他應退還這60萬。 他拿我這個60萬, 具體怎麼花、向哪些人支付, 我不管的, 我也管不了, 他怎麼花, 花的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這中間有無違法的情況, 都由他負責,我不清楚、也不管的。”

蹊蹺的是,二審中,李某突然以自己和王某“進行協商,又綜合考慮後”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終審判決:60萬元“介紹費”依法收繳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王某企望女兒成為常州某高校的正式教師,本應通過正當途徑,取得教師資格,按有關程式公平競爭。但王某試圖以60萬元為代價、通過李某的請托來疏通關係,用金錢來達到目的。王某、李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為,扭曲正常的競爭機制,擾亂了正常的教師招聘秩序;王某、李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應確認為無效民事行為。

由於王某要求李某返還的款項系因託人情、找關係等形成,違反公序良俗,應予駁回。如若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返還款項的請求,或予以部分返還,無疑將助長此類違法行為,有違基本的公平正義。對於李某收受的60萬元,應依法另作處置,予以收繳。

法官解釋說,之所以不允許李某撤回上訴,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准許李某撤回上訴,意味著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可能會得到全部或部分執行,所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過程中已口頭裁定不予准許。

最後,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對李某撤回上訴的申請,也不予准許。值得一提的是,60萬元所謂的“介紹費”被要求予以收繳。

法官釋法

公共利益不可侵 公序良俗不可違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姚遠法官向紫牛新聞闡釋了審判的相關法律依據。“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則並非沒有邊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意思自治的枷鎖。”姚遠法官解釋道,一般的普通公眾對於雙方的行為都會有一個價值判斷,內心是抵觸這種破壞公平公正的做法。

法學教授

判決既合乎情理 也合乎法理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黃建文表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如果這種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話,必然會扭曲社會公眾的價值。“事業單位的招聘,它有嚴格的規則,如果通過人脈關係,能夠進入國有事業單位工作,對其他參與競爭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說他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黃教授還表示,事業單位的人事招聘是一件嚴肅的工作,相關招聘的規則應當遵守,如果通過協議,通過所謂的人脈關係,通過送錢就改變已定的規則,實際上損害了常州這所高校的形象,損害了參與競爭的其他人的利益。此外,由於常州某高校的人事招聘受到常州人社局的監督,報名人員以及錄用人員最後都必須在人社局的網站上進行公開,雙方所訂立的這個合同,實際上是公開挑戰社會價值的底線,公開挑戰政府對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規定的底線,所以雙方的合同是損害國家利益的。“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應當沒收,所以判決既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

難解之疑

誰能解開“不能說的秘密”?

此案已經終結,不過相信廣大讀者感興趣的也許還有個問題,李某這51萬元花在了什麼地方,送給了哪些人?但遺憾的是,這個“不能說的秘密”,紫牛新聞記者在此無法解答。採訪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一案件中,是否還涉及其他犯罪尚不得而知,公安、檢察部門可以根據線索介入調查。

都由他負責,我不清楚、也不管的。”

蹊蹺的是,二審中,李某突然以自己和王某“進行協商,又綜合考慮後”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終審判決:60萬元“介紹費”依法收繳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王某企望女兒成為常州某高校的正式教師,本應通過正當途徑,取得教師資格,按有關程式公平競爭。但王某試圖以60萬元為代價、通過李某的請托來疏通關係,用金錢來達到目的。王某、李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為,扭曲正常的競爭機制,擾亂了正常的教師招聘秩序;王某、李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應確認為無效民事行為。

由於王某要求李某返還的款項系因託人情、找關係等形成,違反公序良俗,應予駁回。如若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返還款項的請求,或予以部分返還,無疑將助長此類違法行為,有違基本的公平正義。對於李某收受的60萬元,應依法另作處置,予以收繳。

法官解釋說,之所以不允許李某撤回上訴,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准許李某撤回上訴,意味著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可能會得到全部或部分執行,所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過程中已口頭裁定不予准許。

最後,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對李某撤回上訴的申請,也不予准許。值得一提的是,60萬元所謂的“介紹費”被要求予以收繳。

法官釋法

公共利益不可侵 公序良俗不可違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姚遠法官向紫牛新聞闡釋了審判的相關法律依據。“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則並非沒有邊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意思自治的枷鎖。”姚遠法官解釋道,一般的普通公眾對於雙方的行為都會有一個價值判斷,內心是抵觸這種破壞公平公正的做法。

法學教授

判決既合乎情理 也合乎法理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黃建文表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如果這種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話,必然會扭曲社會公眾的價值。“事業單位的招聘,它有嚴格的規則,如果通過人脈關係,能夠進入國有事業單位工作,對其他參與競爭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說他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黃教授還表示,事業單位的人事招聘是一件嚴肅的工作,相關招聘的規則應當遵守,如果通過協議,通過所謂的人脈關係,通過送錢就改變已定的規則,實際上損害了常州這所高校的形象,損害了參與競爭的其他人的利益。此外,由於常州某高校的人事招聘受到常州人社局的監督,報名人員以及錄用人員最後都必須在人社局的網站上進行公開,雙方所訂立的這個合同,實際上是公開挑戰社會價值的底線,公開挑戰政府對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規定的底線,所以雙方的合同是損害國家利益的。“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應當沒收,所以判決既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

難解之疑

誰能解開“不能說的秘密”?

此案已經終結,不過相信廣大讀者感興趣的也許還有個問題,李某這51萬元花在了什麼地方,送給了哪些人?但遺憾的是,這個“不能說的秘密”,紫牛新聞記者在此無法解答。採訪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一案件中,是否還涉及其他犯罪尚不得而知,公安、檢察部門可以根據線索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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