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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全國工商聯 司法部關於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附全文)

近日,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全文如下:

全國工商聯 司法部

關於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充分發揮工商聯所屬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組織優勢和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預防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現就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

要打造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 強調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 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當前, 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勞資關係、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矛盾糾紛多發, 化解糾紛能力弱, 影響了企業健康發展。 商會是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 自願組建、自籌經費、自主管理的社會組織, 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 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託, 是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陣地。 人民調解是中國特色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具有形式靈活、方便快捷、不傷和氣等優勢特點。
商會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延伸拓展, 是工商聯加強法律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實際舉措。 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 是工商聯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的重要實踐, 對於推進中國特色商會建設, 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 提升商會服務能力, 促進商會調解規範化、法治化發展, 為非公有制企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工商聯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及時有效化解各類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
努力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全面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 加強商會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 健全完善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不斷提高服務企業的能力和水準, 為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標。 通過大力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 建立健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 發展商會人民調解員隊伍, 形成具有商會特色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打造有影響的商會人民調解服務品牌, 使商會人民調解成為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

3.調解範圍。 調解涉及商會會員的各類民間糾紛, 包括商會會員間的糾紛, 會員企業與職工間的糾紛, 會員與生產經營關聯方間的糾紛, 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間的糾紛, 以及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的民間糾紛。

4.基本原則。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 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注重主動預防, 積極化解糾紛, 消除風險隱患, 有效維護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兼顧行業標準和商事慣例。

——注重改革創新, 形成具有商會特色的調解工作制度機制。

三、積極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

5.加強調解組織建設。 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 由商會組織依法設立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 設主任一人, 一般由商會負責人擔任。 委員經商會推選產生, 要積極吸納企業家、律師等擔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 設立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 堅持以基層為主, 從實際出發, 分類有序推進, 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不搞一刀切。 各級工商聯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 對矛盾糾紛多發、確有必要設立、商會組織有保障能力的, 及時推動設立商會人民調解組織。 工商聯協助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等工作。 尚不具備條件的,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指導現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的人民調解商會服務視窗或吸收商會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也可在商會設立人民調解(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聯絡站,及時受理並開展調解工作。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包括“商會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設施,懸掛規範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做到“五落實”(即組織、人員、經費、場所、制度落實)和“六統一”(即名稱、印章、標識、徽章、程式、文書統一)。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工作臺賬,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組織隊伍建設情況以及商會人民調解典型案例及時報送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聯。

6.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商會人民調解員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注重從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和商會運行、有行業影響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養、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企業經營者、商會法律顧問、工會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及社會人士中聘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積極吸納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建立律師調解員名冊,向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推薦,也可以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自行選擇。要積極探索商會人民調解員專業化發展路徑,將商會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職業水準評價體系。

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工商聯將商會人民調解員納入業務培訓規劃,組織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通過現場觀摩、案例研討等形式,不斷提高商會人民調解員綜合素質。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工商聯要注重示範培訓工作。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商會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對商會人民調解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7.加強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加強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定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定內容,由雙方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定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提高工作品質水準。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在會員企業進行矛盾糾紛排查,發現風險隱患及時化解。要靈活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要堅持依法調解,注重運用商事調解規則、慣例,不斷增強商會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要通過開展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要加強專家庫建設,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參與行業專業領域重大糾紛調解。要創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資訊化建設,廣泛運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資訊化手段開展調解,提高工作實效。

四、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

10.注重協調配合。各級工商聯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密切配合,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加強資訊共用,開展聯合督導,認真總結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做法,定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發揮人民調解員協會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積極爭取當地綜治部門、司法機關、民政、仲裁機構及相關單位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援配合,加強工作銜接。

11.明確任務職責。各級工商聯要切實履行商會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加強對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主動與司法行政機關溝通聯繫,及時瞭解和反映商會人民調解組織運行情況,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訓、專家庫的建立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加強設立指導、人員培訓、制度建設和業務規範,依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平臺資源,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法治宣傳等職能優勢,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12.加強宣傳表彰。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以及網路等新媒體,大力宣傳商會人民調解優勢特點、經驗成效和典型案例,宣傳表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不斷擴大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群眾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為商會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編輯 | 李小鳳

尚不具備條件的,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指導現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的人民調解商會服務視窗或吸收商會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也可在商會設立人民調解(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聯絡站,及時受理並開展調解工作。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包括“商會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設施,懸掛規範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做到“五落實”(即組織、人員、經費、場所、制度落實)和“六統一”(即名稱、印章、標識、徽章、程式、文書統一)。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工作臺賬,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組織隊伍建設情況以及商會人民調解典型案例及時報送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聯。

6.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商會人民調解員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注重從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和商會運行、有行業影響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養、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企業經營者、商會法律顧問、工會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及社會人士中聘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積極吸納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建立律師調解員名冊,向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推薦,也可以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自行選擇。要積極探索商會人民調解員專業化發展路徑,將商會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職業水準評價體系。

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工商聯將商會人民調解員納入業務培訓規劃,組織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通過現場觀摩、案例研討等形式,不斷提高商會人民調解員綜合素質。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工商聯要注重示範培訓工作。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商會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對商會人民調解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7.加強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加強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定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定內容,由雙方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定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提高工作品質水準。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在會員企業進行矛盾糾紛排查,發現風險隱患及時化解。要靈活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要堅持依法調解,注重運用商事調解規則、慣例,不斷增強商會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要通過開展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要加強專家庫建設,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參與行業專業領域重大糾紛調解。要創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資訊化建設,廣泛運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資訊化手段開展調解,提高工作實效。

四、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

10.注重協調配合。各級工商聯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密切配合,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加強資訊共用,開展聯合督導,認真總結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做法,定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發揮人民調解員協會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積極爭取當地綜治部門、司法機關、民政、仲裁機構及相關單位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援配合,加強工作銜接。

11.明確任務職責。各級工商聯要切實履行商會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加強對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主動與司法行政機關溝通聯繫,及時瞭解和反映商會人民調解組織運行情況,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訓、專家庫的建立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加強設立指導、人員培訓、制度建設和業務規範,依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平臺資源,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法治宣傳等職能優勢,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12.加強宣傳表彰。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以及網路等新媒體,大力宣傳商會人民調解優勢特點、經驗成效和典型案例,宣傳表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不斷擴大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群眾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為商會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編輯 | 李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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