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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16日世界噪音日:讓我們對噪音說不!安靜一點健康加分!

一方面是噪音污染隨著城市快速發展所帶來的越來越大的危害, 另一方面卻是人們對於噪音污染的忽視。 為了加強對噪音污染的重視, 從2003年開始, 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確定為“世界噪音日”, 並希望通過對於噪音污染等相關知識的宣傳, 能夠讓越來越多的人瞭解這個“看不見的殺手”。

從2003年開始, 每年的4月16日為“世界噪音日”, 希望通過對噪音污染等相關知識的宣傳, 能讓更多人瞭解這個“看不見的殺手”。 聲音無處不在, 但當聲音過於吵鬧, 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 就形成了雜訊污染, 不僅對人們的生活工作形成干擾, 還可能損傷聽力、誘發多種疾病。

現代生活中, 噪音污染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 然而, 一方面是噪音污染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帶來了越來越大危害, 而另一方面卻是對此的忽視。 不同于水、大氣和固體廢棄物這三大公認城市污染, 噪音屬於感覺公害, 不能集中處理。 主要表現在沒有污染物、污染影響不持久、不被積累、噪音聲源分散等。 可見, 噪音污染已成為眾多污染中的一個“死角”。 很多人可能還不瞭解噪音對人類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其實, 噪音污染對人體的傷害超出想像。

研究表明, 車輛行駛聲音持續在60至70分貝左右, 就會影響正常的睡眠和休息。 而70分貝至100分貝的聲音會讓人心煩意亂、精神不集中, 甚至影響工作效率, 引發事故, 而120分貝以上則會導致全聾。 如果人長期處於高噪音環境下, 會引發心血管系統疾病, 如高血壓、動脈硬化、冠心病,

且發病率都要比普通人高2到3倍。 此外, 噪音對視覺器官、內分泌機能及胎兒的正常發育等方面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噪音污染, 大體包括工業噪音、建築施工噪音、交通運輸噪音、商業噪音、社會生活噪音等, 那麼噪音的污染源在哪兒?百度資料顯示,

超過46.8%的城市噪音來自於社會生活, 就是說, 社會生活噪音才是噪音污染最大的“元兇”, 而非公認的交通噪音。 娛樂場所的嘈雜聲、商家的叫賣和促銷聲, 還有家用電器的巨大噪音和裝修的聲音等, 都是社會生活噪音的主要來源。 此外, 近年出現的廣場舞等, 也是噪音的一個“禍源”。 這些“隱形殺手”給人們的正常生活帶來了無盡煩惱。

據環保部發佈的《2017年中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報告》,2016年相關部門共收到環境投訴119.0萬件,其中雜訊投訴52.2萬件,占環境投訴總量的43.9%。各類環境雜訊投訴中,工業雜訊投訴占10.3%,建築施工雜訊投訴占50.1%。在建築施工雜訊投訴中,夜間施工雜訊投訴占90.5%。其實,那還是“聽得見”的噪音,如果把社會生活噪音中的家用電器、房屋裝修、大聲說話、廣場舞音樂等都加上,恐怕投訴就不僅限於建築工地了。

那麼如何解決噪音污染,其實,我國早有法律規定,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然而,具體操作中,卻遇到了很大阻力。噪音污染,如今已成為環保投訴的一大主體,是改善環境的短板。有報導稱,不少群眾反映,有時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噪音問題,卻有投訴無門之感。投訴無門,主要是多頭管理帶來的弊端,這是雜訊污染治理難的最大障礙。《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門環境雜訊的監管職責,由此出現了交叉管理、執法主體不明等,遇到問題,相互推諉嚴重。

另一大原因是執法難和處罰標準低。《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若要處罰,雜訊分貝值必須超過標準值,但檢測雜訊由環保部門管,而在檢測時,商家往往會把音量調小,造成資料獲取不准。而白天測出的雜訊分貝值,既包括商業雜訊,還包括來往車輛等其他生活雜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也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見,違法成本低,起不到威懾作用。因此,要想對噪音說“不”,必須解決重疊執法問題,同時加大處罰力度。

據環保部發佈的《2017年中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報告》,2016年相關部門共收到環境投訴119.0萬件,其中雜訊投訴52.2萬件,占環境投訴總量的43.9%。各類環境雜訊投訴中,工業雜訊投訴占10.3%,建築施工雜訊投訴占50.1%。在建築施工雜訊投訴中,夜間施工雜訊投訴占90.5%。其實,那還是“聽得見”的噪音,如果把社會生活噪音中的家用電器、房屋裝修、大聲說話、廣場舞音樂等都加上,恐怕投訴就不僅限於建築工地了。

那麼如何解決噪音污染,其實,我國早有法律規定,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然而,具體操作中,卻遇到了很大阻力。噪音污染,如今已成為環保投訴的一大主體,是改善環境的短板。有報導稱,不少群眾反映,有時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噪音問題,卻有投訴無門之感。投訴無門,主要是多頭管理帶來的弊端,這是雜訊污染治理難的最大障礙。《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門環境雜訊的監管職責,由此出現了交叉管理、執法主體不明等,遇到問題,相互推諉嚴重。

另一大原因是執法難和處罰標準低。《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若要處罰,雜訊分貝值必須超過標準值,但檢測雜訊由環保部門管,而在檢測時,商家往往會把音量調小,造成資料獲取不准。而白天測出的雜訊分貝值,既包括商業雜訊,還包括來往車輛等其他生活雜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也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見,違法成本低,起不到威懾作用。因此,要想對噪音說“不”,必須解決重疊執法問題,同時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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